广元立法规范城市环境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9-12-16 21:27:13 浏览()次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全票批准通过了《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广元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继《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之后获批的第三部地方实体法规。3部法规都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原则,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据了解,《条例》的通过,解决了广元市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规定了部门职责、禁止性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地方特色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构建机制、落实责任、完善奖惩、全面覆盖。

  建立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条例》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回收企业签订协议,建立台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

  禁止随意倾倒餐厨垃圾。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登记,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处置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处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放大号牌,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垃圾运输应当采取全密闭方式,不得混装混运,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环境卫生作业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力度,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广大市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环境卫生作业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水、大气、土壤等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定期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进行复查。

  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旧城改造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依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

  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二百元罚款。

  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服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交由人和非法收集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逐步采用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的垃圾处理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