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5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69条,涵盖了监督管理、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与以往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亮点?正式施行后将会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哪些影响?记者进行了采访。
具有广西特色,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广西的岩溶地貌发达,发生污染事故后往往很难找到污染源。针对广西的这一地质特点,《条例》因地制宜,明确规定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在对排放污水的处罚中,《条例》一改以往按整个案件来处罚的方式,而是进行按日连续处罚,这成为广西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的新突破。《条例》第6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依法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明确不同噪声由不同部门管理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由省级制定调整为县级制定。按照《条例》,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由原来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扩大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明确了不同噪声由不同部门管理,具体为: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经营场所、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范围;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等属于公安部门受理范围。
虽明确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受理范围,但并不意味着都是各干各的。《条例》指出联合执法具有前瞻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条例》还为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有奖举报制度首次上升到法律层面
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
有奖举报制度首次上升到法律层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
具体来说,对企业的要求方面,企业应当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包括排污单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有较大影响或者位于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其他影响公共利益、需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等。
企业还应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广场舞等娱乐活动要限时控音
广场舞带来的噪声污染在许多地方都存在,《条例》的施行,使得广场舞有了法律约束。《条例》第37条规定,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此外,《条例》还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午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时段,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区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甚至在居民自己家里,开展电器乐器等方面的娱乐,也被要求控制音量,否则可能面临200元~500元的罚款。
《条例》对“限塑”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塑料包装袋、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购物袋。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塑料包装袋、购物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地丢弃塑料包装袋、购物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