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环保部出台文件 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1-20 11:38:31 浏览()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统一登记管理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通知明确,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据了解,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国家对其实行登记管理。

  2015年,司法部与最高法、最高检多次沟通协调,将环境损害作为新的鉴定种类实行登记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决定》颁布10年来第一个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建立评审专家库

  如何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要求,科学设置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项、审核登记程序等重要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科学确定鉴定事项。主要针对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如确定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确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

  在严格审核登记方面,《通知》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性、科学性强的特点,要求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办法,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对已登记的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登记,确保鉴定机构和人员质量。把好入口关,防止审核登记的机构过多,鼓励和支持依托优质资源设立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注重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第三方地位。

  完善退出机制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还要求,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不合格的要退出。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加强执业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淘汰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建立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机制,定期开展交流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规矩

  ◆霍桃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环境诉讼案件的处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些重大环境污染案中,鉴定人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判断,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各级政府部门、法院和公安机关采信,成为事件定级、损害赔偿、污染修复和刑事案件立案及审判的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做出了原则规定,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诉讼案件在审理时仍有很多难题待解。

  比如,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环境损害纠纷进入诉讼途径的数量与实际发生的数量存在倒挂现象;环境污染损害难以定量化评估,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不能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不够科学合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鉴定评估机构无法鉴定环境损害。同时,鉴定过程复杂、周期长、费用高,也是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行为涉及企业非法排污、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运输事故污染、室内环境污染、噪声或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物迁移、转化、互相作用的过程极为复杂,证据采集对检测点位、工况、气象条件的要求近乎苛刻。既有以环境为媒介造成的人体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或间接的生态环境损害,在损害的表现形式和承灾受体上呈现出多样性。而各类损害可行的救济途径多种多样,所需要提供的证据内容和鉴定资质也有明显差异。

  这些环境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必须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关予以解决。如果缺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当事人就难以提起诉讼,即使提起诉讼,污染原因也讲不清,找谁追究责任也说不明,损失多少更拿不准。

  目前,国内由省级司法部门颁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在形式上主要包括微量物证(室内环境检测、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等)和生态环境损害两大类。在司法实践中,微量物证的案例较多,但也仅对有毒有害物质认定和环境暴露浓度发挥效力,在由污染导致的传统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损害量化、损失计算方面效力不足。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第四类司法鉴定类别的资质颁发已有实践摸索,但资质管理存在鉴定对象不明确、鉴定范围不清晰、鉴定分类体系不健全、资质管理法规技术依据不足等问题。导致当前资质发放的格式内容不统一,法院实际采信和判决案例匮乏,资源环境价值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的参差不齐,会使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受到质疑,更会对环境诉讼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在司法实践中,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存在,也导致法院审判中证据采信面临困难。如何避免这些问题,需要从机构布局、数量、专业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此次“两高”及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发出的两个通知,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下了规矩,意味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正式纳入了司法鉴定的序列中。

  实施统一登记管理、科学确定鉴定事项、加强监督等措施无疑将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更为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更好地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助于全面厘清污染者的环境责任,让环境损害诉讼更好操作,让受到环境损害的当事人维权不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