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将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 加大处罚力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21 23:48:27 浏览()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近日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上,与会地方人大相关人员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要向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看齐,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法律的刚性和约束性。

  法律应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拟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迄今为止最严的一个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对燃煤锅炉的综合整治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这则消息让大众感受到我国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之大。工业生产、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工地施工时的扬尘、汽车尾气等都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在座谈会上,与会者认为,减少大气污染,除了制定严格的标准,更需要用足法治重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必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惩处力度,要让全社会有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意识。”北京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曙光说出了与会者的心声。

  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玲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应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实行按日罚款和累计处罚的方式,增设行政拘留等措施,建立大气污染损害鉴定和赔付补偿机制,畅通对违法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追究渠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屠永发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制约大气污染治理的瓶颈因素。建议修法时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处罚种类,细化环境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深化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参与权

  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和广泛参与是发达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石,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同样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

  黑龙江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孙纲建议,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同时,对所涉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在法律责任中予以规定,以便更好地督促其履行法定环境信息公开职责。

  湖北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杨三爽说,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通过推进企业污染源排放信息公开,促进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来。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主责、企业施治、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加强机动车尾气扬尘专项法律制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走入千家万户。同时,随着城镇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大工地也越来越多。而汽车尾气及工地扬尘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焕彩建议对机动车和扬尘单项立法。

  杨焕彩说,“机动车船污染物防治”是目前大气污染防治的新领域,其在管理机制、制度以及基本政策等方面与传统大气污染管理存在明显不同,其所涉内容较为复杂,且对大气污染防治非常重要。他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项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相关部门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开展专项立法,借鉴地方经验细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

  杨焕彩还呼吁,应对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专项立法。目前,扬尘污染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运输、采石取土、物料堆放、绿化和养护等活动中,涉及环保、城管、建设、交通等多个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不全面,且未明确责任单位,不具有操作性。此外,很多地方并没有专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立法,导致在扬尘污染防治上标准不统一,执行难度大。因此,他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同时授权相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立法。

  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猛也认为应对机动车和扬尘污染进行重点防治。他说,要规范机动车和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和治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必要时可进行专项立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足以防治机动车船污染。他建议对有关防治机动车污染的条文进行修改,建立严格的淘汰制度,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淘汰;建立在用机动车实行新污染物排放标准时的补偿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污收费制度。

  完善政府责任突出新污染源控制

  谈及一些地方政府优先发展经济、“先污染、后治理”现象的发生原因,屠永发一针见血地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责任、评价程序不够明确。”

  屠永发建议,应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杨焕彩则提醒修法时注意突出新污染源控制。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重视对现有设备污染源的控制,而忽视了对新污染源的控制。虽然我国近年来出台了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等制度,但在准入方面的约束性未体现,应将这些控制新污染源制度写入法律并与淘汰落后设备制度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