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征意见 环保法执行如何更有力
作者:编辑部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04-02 23:22:28 浏览()次

  如何定位?

  《环境保护法》究竟是作为基本法还是综合性法律?各企业界代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企业很重视自身的发展和产业的进步,以环保法基本法的地位,应该确认环保与发展的关系。”中国石油规章制度处刘辉说,“总则第四条第一款里,应加上‘促进科学发展’,第二款里要加上统筹兼顾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应该明确相关主体,使主体之间没有冲突。”中国石油法律部高文辉说。

  中国染料协会张燕深则表示,“环保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应该区分开‘粗线条’和‘细线条’。她建议,可以在环保法这个基本法的框架下,配套建立一些实施细则,这样对环保法的执行更有利。

  怎么协调各种标准?

  行业排放标准是针对特定行业生产工艺,产污、排污状况和污染控制技术评估、污染控制成本分析,并参考国外排放法规和典型污染源达标案例等综合情况后制定的污染排放控制标准。

  “当国家排放标准出台时,企业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就基本作废,也就是说,国家排放标准要高于企业和行业排放标准。”中国电池协会副秘书长曹国庆说:“但从指标上来看,国家排放标准是低于企业和行业排放标准的。那么,国家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这3个标准该如何进行界定?”

  中国石化代表也提到,国家排放标准是企业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近几年国家排放标准的提升步伐大大加快,企业也随之不断地进行改进。他表示,希望能够对标准提升做出规划,以让企业能够进行技术调研,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中国石油规章制度处刘辉表示:“除了国家标准之外,企业非常关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但这一点在环保法修正案中体现得还不够充分。”她建议,可以增加一些法规来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标准。

  落实总量控制应考虑哪些细节?

  污染物总量控制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管理制度,环保法修正案中对此有一些新的规定。

  中国电池协会副秘书长曹国庆提到,目前国家对于电池行业的排放总量基数是2007年制定的,之后的规划都是零增长,重点区域甚至还要减少15%。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有新增企业,这些新企业的排放指标从何而来?他希望能够就这个问题对草案进行修改。

  “总量控制是从宏观上控制整个国家的污染物总量排放”,中国石化代表提出,“但是总量控制与环境监测的细则是不对接的。企业现在只能按照不同要求搞两套数据,对企业来说压力比较大。”

  “总量基数的制定会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如何合理确定是很重要的。”中国化工制药协会高级工程师张道新说,“如果在统计时整个行业不景气,统计出的总量基数就小,如果当年行业市场较好,统计的总量基数就比较大。如何合理确定总量,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造纸协会综合业务部副主任刘文龙在发言中提到,总量控制对当前环境形势和社会发展是有利的,但是对企业来说,对大企业的控制与对小企业的控制在效果上还是存在较明显的区别。如大企业在环保治理上比较完善,排放指标却只占排放总量的30%左右,而众多的中小企业环保设施不完善,虽然规模小,但数量众多,排放的各项指标都远远超过大企业。所以在指标分配方面仍存在不公平合理的问题。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质量环保处副处长王东军也提出,目前在部分地区存在政府摊派排放指标的现象,而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希望在草案中能够改善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