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布,进一步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碳排放权交易,为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办法》于4月1日起实施,目前施行的《上海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地方碳排放配额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相关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适用范围为上海本市地方碳排放配额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相关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纳入全国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上海明确要建立完善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相适应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并制定年度纳管单位名录,明确纳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配额分配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行业、市场等因素,采取“免费+有偿”结合的方式发放。针对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形,《办法》规定了配额承接与分拆的具体规则,确保责任清晰。
数据质量是碳排放管理的重要环节。《办法》要求纳管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明确排放边界、测量频次等,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年度排放报告须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数据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5年。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组织复查,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在建立和完善碳普惠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减碳行为—量化激励—消纳转化”的全链条体系。通过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和减排场景,将单位和个人的减碳行为量化为可交易的减排量,支持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碳积分兑换等多种消纳方式。例如,个人参与绿色出行、垃圾分类等场景产生的减排量,可兑换商品或服务;企业则可通过购买碳普惠减排量履行清缴义务。
《办法》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出规范,明确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并推进碳普惠减排量等地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上海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集中统一交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主体、公开交易信息等。《办法》规定,交易主体包括纳管单位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但监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被禁止参与交易。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同时严禁操纵市场或扰乱秩序行为。
为确保政策落地,《办法》从政策、技术、管理、法治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包括将碳排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碳金融创新,支持绿色技术研发,加强智慧监管与服务,推进碳排放纳入环评,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等。《办法》还列明了纳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