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我国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1-04 18:04:33 浏览()次

  气候投融资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动能,也是我国产业结构化转型中协同增效的重要抓手。为更好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陆续出台,顶层设计初见雏形。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将下一步如何建立健全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机制、自上而下开展试点工作等纳入未来工作考量之中。

  气候投融资试点与绿色金融试点有较多相似之处,笔者认为,可在体制机制设置上借鉴参考绿色金融试点的模式,为稳妥、扎实、全面推进全国气候投融资建设奠定基础。

  绿色金融试点体制机制为气候投融资试点提供可观、可行样本

  金融监管部门构建绿色金融试点的体制机制,具体表现为自上而下的领导组织与自下而上的运行保障相结合。

  第一,金融监管部门自上而下构建绿色金融的领导组织机制。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推动绿色金融的牵头部门,在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带领下,成立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并于2015年4月组建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起到重要的领导组织作用。

  第二,金融监管部门自下而上构建推动顶层设计落地实践的工作运行机制,设立地方绿色金融试点。广东、浙江、江西、新疆、甘肃、贵州等6省(自治区)9地试点时,因地制宜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标准,包括通过财政支持、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等激励方式,推动绿色项目库建设、绿色信息披露共享、绿色信用信息体系构建、绿色金融标准的建设等。

  第三,金融监管部门构建与其他部门紧密协同的协调配合机制。除了共同发布《指导意见》的7部委外,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中央部委和机构在各自行业领域也发布了涉及绿色金融的政策文件。

  第四,金融监管部门构建绿色金融试点运转的配套保障机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推动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比如,2019年3月,7部委联合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是目前我国关于界定绿色产业和项目最全面、最详细的指引。

  地方绿色金融试点建设的体制机制,具体表现为各地因地制宜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落地实践。

  第一,各试点地区成立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的基本构架多以试点区域“一把手”(如市委书记、市长等)为组长,相关工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

  第二,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文件,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地方出台绿色金融规划、实施意见、实施细则、任务分工等细化落实政策,比如,浙江省湖州市下属5区县出台绿色金融实施意见,将绿色金融政策进一步下沉落实至区县层面。

  第三,各试点地区推动地方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落地实施,建立配套保障机制。地方层面编制绿色金融相关标准,明确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的判定标准。比如,浙江省衢州市针对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出台《绿色金融试点行、示范行培育方法》和《衢州银行业绿色金融试点行、示范行评审标准》等。

  推动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相关建议

  生态环境部门在推动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中,具备一定的机制优势。

  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法治手段、行政手段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前,《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出台,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严控约束“两高”项目盲目扩张。同时,生态环境部将推动碳达峰行动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加大监管力度。未来,可将执法监管帮扶范畴从源头防控扩宽至投融资渠道,为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健康规范运转提供良性空间。

  财政环保支出可作为气候投融资的重要资金池基础,通过示范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的介入。相较金融监管部门缺乏财政资金支撑的局面,生态环境部门在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中可引入环保资金。近年来,国家财政将生态环保、绿色发展作为重要支出领域,投入逐年增加。2018-2020年,全国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共两万亿元,在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比重逐年上升。未来可加强气候投融资领域专项的金融政策支持,加大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扶持力度。

  为加快推动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制。

  可在推行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中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试点所处地区的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组长,当地生态环境厅担任主要牵头部门,研究制订推行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对策,统一部署优化。组织各部门共同贯彻落实相关工作方针,加强各部门合作与协调,明确各部门在推行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统筹解决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将气候投融资环节纳入生态环境监管范畴,扩宽实体项目绿色属性向全产业链延伸。推动将气候投融资相关工作存在的问题等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推进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衔接配合落实“两高”项目环评工作、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政策要求。

  可邀请国家部委、金融监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等)、权威学术机构、行业工作者组建高水准、具有权威性知名度的专家咨询组,为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性技术支撑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加快牵头出台气候投融资统一标准化建设。借鉴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体系》、欧洲投资银行《气候意识债券项目资格标准》等,制定地方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明确气候友好企业、气候友好项目的判定标准。

  各试点地区完善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设计。以先进制造业、新能源、绿色建筑等领域为主要考虑对象,建设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完善项目库方案设计,完善认证气候项目的第三方认证体系,制定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优惠政策及重点项目支持政策等。

  将气候信贷贴息优惠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节能环保子项目。在绿色信贷的基础上开展气候信贷工作,通过环保支出带动市场投资,探索气候信贷财政补贴及风险分担机制,设计针对发行气候信贷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政策支持、差异化贷款贴息支持政策等,完善配套保障政策体系。

  强化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覆盖各类投融资主体,制定统一披露标准,建立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按季度、年度披露气候信贷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投向,开展报告与核查,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三是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机制。

  要加强能力建设与人才培训。当前,我国主动应对气候变化还未下沉至市县层面,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工作较为薄弱,一些地方还未清楚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对各地发展模式的严峻挑战,大部分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缺乏对气候变化的了解。一方面,要做好干部的知识面和技术面能力培训,可联合权威学术机构开设气候投融资培训课程,以组织专家授课、集中培训等方式,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另一方面,应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全民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营造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