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制度体系、试点示范、国际合作等领域提出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宣示、以更大力度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体制机制性安排。
自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布新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以来,在短短数月时间内,生态环境部就通过反复的酝酿讨论和充分的意见征询,针对目前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认知水平、政策工具、手段措施、基础能力等还存在欠缺和短板的问题,编制起草了相关的指导意见。
我们充分地认识到,要实现新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使命光荣、任务艰巨,需要全社会共同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这当中,最为紧迫的就是练好应对气候变化牵头部门的“内功”,实现全国“一盘棋”,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更好履行主体职责。
一、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需要调动更多的政策资源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大宣示和决策部署,需要统筹谋划,从战略全局认识和把握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
2020年9月22日以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后,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第三届巴黎和平论坛、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二次会晤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利雅得峰会“守护地球”主题边会等多个国际重要场合重申新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并强调“我们将说到做到”,“中国言出必行,将坚定不移加以落实”。在2020年12月12日的气候雄心峰会上,习近平主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自主贡献最新举措,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落实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我国历来重信守诺,这一系列重大宣示和决策部署,充分彰显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高度赞誉,也明确了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宏观战略统筹和规划衔接,坚定不移把降碳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
《指导意见》提出,要突出以降碳为源头治理的“牛鼻子”,推动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产业、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规划,从而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协同共进。
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提高行动力度,需要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统筹融合。
当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与其他环境污染物存在较强的排放同源性和控制措施的同效性,两者的统筹和协同既是老话题,也是新挑战,更是新机遇,需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相互借力,实现“1+1>2”的作用。
目前,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仍然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统筹考虑、协同推进、综合施策,要在战略层面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美丽中国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环保参与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抓手,形成相互协调的监测、统计、报告、核查体系,形成源头减排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形成全国统一的交易监管平台,形成基于综合生态环境绩效的评估考核方法,“打通”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立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督察、执法等领域的界限。
《指导意见》提出,要在“十四五”期间尽快做到“四个统一”,到2030年逐步建立起统筹融合的战略、规划、政策和行动体系,这样才能更好保障更高强度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部署和责任落实。
二、更大力度推动气候变化工作需要建立坚实的保障基础
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实现长期低排放和适应型发展,需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高位立法和制度保障。
当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仍然空位,这使得加快实施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惩戒和威慑作用极为有限。应该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法制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尽快纳入立法工作议程,加强立法研究和论证。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利用、国土空间开发、城乡规划建设等领域法律法规制修订过程中,推动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内容,有助于形成决策科学、目标清晰、市场有效、执行有力的国家气候治理体系,将为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及碳预算分配制度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提出有力度的、与重大宣示相衔接的“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需要建立有效的统计考核机制。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常态化的应对气候变化基础数据获取渠道、部门会商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气候变化领域的数据获得相对滞后,难以形成实时、灵活且有效的支撑。应该进一步健全国家及地方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机制,完善国家、地方、企业、项目碳排放核算及核查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在环境统计工作中协同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调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报表制度,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与含氟气体生产、使用及进出口专项统计调查,推动建立加强与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的协调,提高数据时效性,同时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信息共享,这将为“十四五”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从而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供扎实的基础和依据。
三、实现新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需要广泛动员地方参与
地方应对气候变化队伍是一支年轻的铁军,在制定和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时需要知道怎么干、怎么办。
2018年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排职责划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并成立了新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但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仍是一大挑战,在气候变化领域培养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形成上下联动、实干有效的良好工作局面还需要一个过程。
面临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抓紧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地方生态环境系统非常急迫想知道应该如何开展具体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在有关省份实施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积极明确的达峰目标,并提出从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入手制定达峰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指导意见》还为地方工作提供了“牙齿”和“抓手”,提出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推动将气候变化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推动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碳达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紧盯督察问题整改。
全面实现碳中和愿景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在重点领域和区域先行先试,开展自下而上的探索与创新。我国在过去一段时期区域低碳转型持续推进,各类低碳试点示范持续开展,各具特色的地方低碳发展模式已经初步显现。
《指导意见》一方面提出要逐步推进生态示范创建、低碳试点、适应试点等生态环境领域试点示范工作的融合与整合,形成政策合力和集成效应;另一方面则强调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推动已经达峰的地方进一步降低碳排放,支持基础较好的地方探索开展近零碳排放与碳中和试点示范。特别是选择典型城市和区域,开展空气质量达标与碳排放达峰“双达”试点示范,这为地方进一步探索协同控制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协同推进适应气候变化与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指导和实施途径。
《指导意见》的适时出台是统筹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新征程的第一步,碳达峰、碳中和以及美丽中国建设任重道远,统筹融合的格局总体形成有助于推动形成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强大合力,从而切实提升气候治理能力。
“十四五”期间,我们将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更加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脚踏实地落实上述目标,推动地方和行业共同汇聚成疫后“绿色复苏”的蓬勃力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为建设美丽中国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的、更积极的贡献。
作者单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