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要求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01-29 12:51:09 浏览()次

  中国环境报记者 邓玥 近日,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的现状,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等专家学者联合撰写并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表示,我国已有5省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的管理文件,超20省市出现了典型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案例。但当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程度明显滞后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仍处于初级阶段。

  5省要求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分阶段、分行业披露排放数据、减排措施和成效等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但省市层面,陕西、四川、江西、吉林和浙江5省已正式印发了关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的管理文件。

  在披露内容上,各省均要求企业公布温室气体年排放数据,减排措施及减排成效,在此基础上,四川省和江西省还规定公布低碳技术运用、碳资产开发、碳交易等信息,吉林省特别提出主要披露CO2、CH4排放信息。

  在披露范围上,各省的要求呈现“分阶段、分行业”的特点。其中,年排放2.6万吨当量以上的重点排放行业企业被高频提及。

  比如,四川省根据企业年排放当量的多少,分三阶段逐步扩大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范围,2018年规定的是年排放130万吨当量及以上的企业,到2019年范围为年排放2.6万吨当量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2020年及以后要求年排放2.6万吨当量以上的重点排放行业企业进行披露;

  吉林省则将披露重点划定在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8个重点行业,2013-2019年度,任意一年排放达2.6万吨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均需披露;

  浙江省要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上市企业和发电企业率先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根据各省不同要求,信息披露渠道大致有以下几种:企业编制的年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报告或环境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报纸、企业官方网站;当地市(州)发展改革委网站、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或省碳交易中心网站等。

  除此之外,四川省建立了省碳披露平台,按钢铁、航空、电力、建材、石化、有色、造纸、化工、公共机构分类,集中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报告。

  《报告》指出,部分其他省市也进行了制度建设探索,如河南省就国内首个规范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4家企业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表。另据不完全统计,有20个省市出现了典型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案例。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不主动、不充分

  需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奖励机制等

  《报告》认为,我国“十三五”期间提出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措施,但截至“十三五”收官之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仍处于初级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涉企信息公开存在不主动、不充分的情况。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数据显示,目前已收录近470家企业自行发布的627条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排放规模近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涉及电力、石化、化工、钢铁、水泥等年排放量超过百万吨的企业。其中,有105家企业披露两年以上排放数据,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连续5年的排放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已披露数据的企业主要分布在四川、江西、陕西等省,这三个省也明确提出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披露要求的省份。

  对此,《报告》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制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研究企业和公共机构排放信息核定标准,搭建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平台,鼓励地方探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经验;

  二是建立奖励机制。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使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主动节能减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企业处处受益,使信息造假、超标排放的企业寸步难行。如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情况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将其纳入信用管理平台,主动披露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予以优惠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减少上门执法的频次、给予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等;

  三是加强供应链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即加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的方法学研究,以及对企业供应链的碳排放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