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地区VOCs治理需要科学精准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10-28 21:19:37 浏览()次

  近年来,臭氧(O3)超标已成为制约各地优良天数达标的关键指标。作为导致臭氧超标的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关注。今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针对重点区域和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O3污染防治任务较重地区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

  近期,笔者通过梳理“12369”信访数据与现场调研发现,包含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在内的重点地区涉VOCs问题普遍存在企业投入积极性降低、管理不到位、监管有短板等情况,亟须加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与针对性。

  企业投入积极性降低。近年来,很多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逐步上马了治理设施。虽然大多是单一的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低收集率、低除污率的治理设施,但在上马时是符合地方政府要求的。随着大气污染治理要求的提升,类似的治理设施已不能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需要更换高效率的治理设施。但由于很多企业原先上马的治理设施运行不足一年甚至时间更短,很多企业升级改造更高效率治污设施的积极性明显降低,甚至有一部分企业宁可停产也不再追加投入。

  企业管理不到位。调研发现,有些区域、行业的企业在治理设施投入上下了很大力气,能够做到按照行业门类选择适当的治理装置,但是,由于管理不到位,致使治理效率大打折扣。例如,有些焦化企业的生产环节跑冒滴漏十分严重,虽然末端治理效率不低,但总体上排放仍没有遏制住。再如,有的化工企业在贮存、运输等环节管理不严格,致使无组织废气排放明显。有的企业还存在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的情况,这个问题在一些产业集群区较为突出。

  监督管理仍有短板。主要体现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具体监管方面。调研了解到,大部分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人员对VOCs形成机理了解不深,对企业排放节点掌握不全,对企业的需求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扶建议。这种情况当前在重点区域还较为普遍。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重点地区的VOCs治理需要科学精准,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引导扶持企业加大治理资金投入。提高涉VOCs企业准入标准,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区别对待达标企业与不达标企业,引导企业加大VOCs治理资金投入。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提标改造,选择适合的复合治理技术,进一步降低VOCs排放。地方政府也要对积极推进源头替代和VOCs治理提标改造的企业,提供适当的财税、融资等政策支持,不断提高企业积极性。

  加强基础研究提升治理工艺水平。地方政府要在国家层面组织开展重点城市大气光化学污染综合观测,从大气污染特征、污染形成机制、传输规律、污染物生成敏感性和主控因子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排放污染物性质开展技术创新创造,推动形成解决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问题的整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机制。

  加强细节管理提高全过程治理水平。企业要加强各生产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主动分析自身VOCs治理的薄弱环节并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尽最大可能杜绝VOCs无组织排放,向管理要VOCs治理效能。地方政府要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将VOCs企业纳入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日常监管,压实企业VOCs治理责任,严厉打击VOCs企业违法排污,营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