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期间,渤海综合治理成为代表委员的关注话题之一。
渤海,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其自然生态独特、地缘优势显著、战略地位突出。但随着沿海工业的逐渐发展,渤海区域性复合型的污染问题、长期形成的生态问题、结构性的风险问题也逐渐显现。因此,渤海的综合整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
近年来,环渤海省市工业发展势头强劲,沿海省市污染物排放量增多,水质状况亮起了“红灯”。
近年来,环渤海地区采取了入海河流治理、海湾综合整治、非法养殖清理等一系列措施,渤海海水水质企稳向好,局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改善。但总体而言,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任务十分艰巨。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入海排污口底数不清,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和主管单位监管还需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沿海地区部分企业对海洋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私设排污口,把海洋当成垃圾桶偷排污染物。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力度是很大,但目前偷排行为仍有可乘之机,仍需加强管理。”全国人大代表郭军表示。
《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的要求。把向渤海排污的每一个“口子”都查清楚,一个口子都不漏,成为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目标。目前整治行动已经启动,正有序有力推进。
同时,郭军认为,渤海的综合治理,既需要有高压震慑作用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类似渤海综合治理攻坚等行动计划,也需要以政策、技术和惩戒措施为抓手,严管入海口排放问题。他建议,第一,实施“主动报告,自主改正,达标排放,既往不咎”的政策,政府部门与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在一定的时限内,将其排污口信息特别是私设的排污口信息自行统计,包括位置、数量、排放量、排放物质等主动上报,纳入统一管理,加快自行整治。第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帮助,加快提标改造,通过改造完成接受环保验收后,达标排放。第三,对逾期不报、不整改被查出私设排污口和偷排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给予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或刑事惩罚,并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中。
落实并完善湾长制
海岸带水环境污染一般具有3个特性:水体的流动性、海与河的连通性以及污染物水环境承载力的有限性。因此,要做好海洋污染防控,落实好湾长制,这有利于促进“海陆统筹”与“海河联动”。
“在沿海地区全面推行湾长制,强化省级及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对排污口管理的责任,做好排污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很明显,河长制和湖长制在全国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和监管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我们应当从中总结经验。现在,湾长制刚开始在部分沿海省份试行,结合沿海地区的特点,全面推行‘河长制+湾长制’的制度,切实做到陆海统筹,将入河(湖)、入海的排污协同管控起来。”郭军建议。
不过,在操作层面,实施湾长制可能比河长制难度大很多。因为不仅海湾面积大、流动环境复杂,环境目标涉及水质、生态、风险等多方面,并且在一些大的海湾还涉及流域面积不同的多条河流排污以及地市、省市的行政交错。因此,湾长的目标责任更为复杂,需协调的范围更广。
对此,民建中央建议,进一步落实好“湾长制”,理顺海湾环境管理运行机制,制订海湾环境管理任务清单,主要内容包括管控海陆污染物排放、组织开展陆源污染排查和整治、逐步推动深远海排放、推进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
此外,民建中央建议,在空间规划与管理方面,通过湾长制把地方海岸带综合治理提升到规划的高度,在坚持生态保护以海定陆的原则下把海洋生态红线、海洋功能区划及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等纳入“多规合一”的内容。同时,探索“湾长制”和“河长制”的对接机制,建立海岸带全局性的责任制。两者对接协调应以整个海岸带区域的水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据此整合海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和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
建议制定“海十条” 加强海陆统筹
数据显示,全国约10%的海湾受到严重污染,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40%,17%以上的岸段遭受侵蚀,约42%海岸带区域的资源环境超载,浒苔灾害年均影响面积约3万平方公里,近岸海域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建议借鉴学习大气、水和土壤‘十条’的成功做法,以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契机,着手制定和实施《国家碧海保护行动计划》(‘海十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这样建议。
长期以来,受客观历史因素制约,我国陆海生态环境保护在管理体制、法规标准、空间管控、管理制度等方面长期割裂,互不联动。
“目前,陆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难点较多,推进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管控改革迫在眉睫。”王金南表示,当前,应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管控“四大”陆海统筹改革,包括加快“行政-执法-监测-司法”管理体制统筹;加快“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监测规范”法规标准统筹;加快“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环境空间统筹;加快“环评-许可证-总量控制-环保税”管理制度统筹。整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海洋督察制度两大督察制度,建立陆海统筹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
民建中央也在一份提案中指出,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区传统“轻海重陆”的观念仍然存在,所以在推行“湾长制”的基础上,仍需增强海陆统筹的理念。应在制订海岸带相关政策、法律、经济发展规划时,重视海洋发挥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作用以及近海有限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海陆统筹的总体空间布局、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规划。
“建议通过今明两年的‘海十条’编制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争取‘十四五’进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时代。”王金南说。
同时,王金南表示,“海十条”应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防范海洋环境风险为根本出发点,以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为导向,坚持陆海统筹、联动护海原则,实现“从山顶到海洋”的“陆海一盘棋”生态环境保护策略,建立陆海一体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源头护海、河海共治、联动净海、从严管海、生态用海”的保护新格局,还百姓以碧海蓝天、洁净沙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