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于2013年11月1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5号令公布,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的管理办法较之前版本更为严格,对很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针对老百姓普遍关心的有机产品认证相关问题,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由哪些机构负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本辖区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职责,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所颁发认证证书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对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答: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由原来的46条增至现在的63条,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设立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制度”。
国家认监委制订并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机构不得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二)通过建立认证证书统一编号制度(即有机码制度)、认证标志统一编号制度、档案记录制度,保证获证有机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通过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可以查询、验证有机产品的真伪。
(三)建立了有机产品认证销售证制度。
为了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避免未获认证的产品也加贴认证标志,建立和明确了有机产品销售证制度。认证机构通过颁发销售证,确保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
(四)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不能标注“有机”等字样。
只有最终产品获得认证,才能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最终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都不能标注误导性标识,违者将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规范了进口有机产品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进口有机产品质量,设立了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查验制度,同时对进口有机产品方式和途径进行了明确。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保证了对有机产品认证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新办法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增加了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中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7项监管内容,属于监管制度的创新,从而从制度上保证了认证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认证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七)增加了罚则条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解决了以往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原办法的罚则设定较少,且较为原则。新办法在原来罚则的基础上,加强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以及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如增加了4项针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增加了3项针对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增加了进口有机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新办法规定,对以上行为处3万元罚款。
(八)取消了有机产品认证转换标志。
这将便于消费者识别有机产品,从根本上杜绝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和混淆有机认证的行为。
问:目前市场上存在着一些假冒的有机产品,这些产品贴着“有机”的标签,但并未经过认证,国家对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有什么规定?消费者发现自己买到了假冒的有机产品怎么办?
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违反此条规定,将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认证委托人违反此条规定,将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发现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涉嫌违规行为,有多种方法可以投诉和举报:一是向认证机构进行投诉;二是拨打12365向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举报;三是可以向国家认监委进行投诉举报,国家认监委投诉受理电话为010-82262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