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由此进一步法典化,损害担责、修复优先的制度导向也更加鲜明。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
浙江省湖州市立足生态资源禀赋和环境治理实际,始终紧扣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责任规则,统筹推进水生态、矿山、竹林、土壤、农田等重点领域的系统保护与修复,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偏重经济补偿转向更加注重生态功能的实质恢复。针对实践中“重赔偿金额、轻修复效果”“赔而不修、修复悬空”等问题,湖州不断完善制度衔接和实施机制,努力让赔偿责任真正落到修复行动和治理成效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地实施积累地方经验。
水岸同治,贯通流域修复全程
湖州依托太湖丰富的水域、湿地、渔业资源以及太湖溇港等生态和文化遗产,持续推进水环境治理、岸线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跨区域协同治理,努力实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协调统一。作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太湖溇港的保护治理坚持保护优先、顺应自然,通过岸线生态化改造、水系连通等措施,维护溇港圩田延续至今的传统生态格局。
面对太湖流域跨界治理的现实需求,浙江和江苏两地已建立跨区域生态联勤协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态监测、风险预警和问题处置,并推动生态损害认定、责任追究与修复责任落实相互衔接,提升流域协同治理效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更加注重修复实效。在德清直港河污染案件中,59.5万元赔偿资金全部用于河道“水下森林”原位修复,使赔偿责任直接转化为治理成果;针对太湖非法捕捞案件,相关赔偿义务人被督促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赔偿资金定向用于渔业增殖放流,以弥补受损的水生生物资源。
分类施策,修复矿山生态伤疤
废弃矿山因长期采掘导致原生生态系统发生难以逆转的改变,通常已不具备恢复至受损前状态的现实条件,因而可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用与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替代性修复措施。基于此,湖州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实行“一矿一策”。先行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再结合矿体条件和生态功能损失开展系统治理,避免将矿山修复简化为表层覆绿。针对西塞山片区的高陡岩质边坡,则综合采用无人机吊运苗木、锚杆挂网和喷播复绿等技术,破解高陡岩壁施工与植被恢复难题,推动受损区域生态功能逐步重建。
矿山生态修复不能止步于“披绿复绿”,也不宜将植被覆盖率作为衡量治理成效的唯一标准。在推进相关工作时,湖州将生态功能恢复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统筹考虑,着力把受损空间转化为承载绿色发展的新载体。安吉余村关停采石矿山后,持续推进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和山林植被恢复,当地发展方式也由过去的“卖石头”逐步转向“卖风景”。面对废弃露天矿坑,红庙村则在治理地质隐患的同时重构水系,因地制宜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水域,并引入文旅业态,带动村集体增收。
结合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与修复基础,一批废弃矿坑已逐步转型为矿山公园,或被改造为耕地、园地等复合利用空间。由此,矿山修复的目标不再局限于地质风险消除和地表植被恢复,而是向生态功能提升、空间价值重塑与产业导入进一步延伸。受损生态空间的修复由此与绿色发展形成联动,生态治理成果也得以转化为具有持续性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碳汇履责,拓展替代修复路径
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这为不具备原位修复条件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履责路径。湖州依托安吉竹林碳汇收储交易体系,常态化开展退化竹林抚育改造,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生态质量和碳汇供给能力。
针对部分破坏林地案件无法实施原位修复的情形,湖州探索建立司法碳汇替代性修复机制,引导赔偿义务人认购竹林碳汇,以此依法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认购所形成的碳汇资金专项用于本地生态修复基地建设,用于弥补受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相关收益则反哺属地村集体,逐步形成“损害—赔偿—修复—增收”的闭环。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统筹运用碳汇认购与补植复绿、森林抚育、增殖放流等修复措施。湖州建立替代性修复项目库,结合案件造成的损害类型和实际修复需求,精准匹配相应履责方式,让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不再停留于制度层面的原则规定,而是落实为可实施、可核查、可验收的具体方案。
闭环管控,压实土壤修复责任
对照生态环境法典第十八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规定,湖州将固体废物倾倒、企业遗留污染地块等作为治理重点,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督促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损害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和竣工验收等全流程义务,切实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要求。
依托全国首个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基金,湖州创新实施安吉农田生态修复提升项目。针对退化耕地,开展土壤改良,对农田沟渠进行生态化改造,并建设农田生态缓冲带,以改善农田生态系统质量,提升区域生物多样性。与此同时,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复绿和耕地复垦,落实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制度,使污染治理、土地修复与资源循环利用相互衔接、协同推进。
湖州实践表明,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能止于一纸文书、一笔赔偿,关键在于督促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义务,推动受损生态系统功能真正恢复。下一步,湖州将持续对标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完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机制,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实践,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作者单位:浙江生态文明干部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