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一场从“分散立法”到“体系化治理”的制度跃迁拉开帷幕,同时发生效力转换的,还有覆盖全国的裁量规则“升级潮”。
正如此前生态环境部副部长李高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的,生态环境法典中约75%的执法事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全国数万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每一次现场检查、每一份处罚决定,都是法典从“纸面”走向“地面”的关键一步。记者采访发现,为确保这一步不走偏、不走样,山东、四川、江西、北京、贵州、福建、云南、海南、宁夏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同步发布实施新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共同方向:裁量走向精准化、规范化
全面对标法典,重构裁量体系。细化量化标准、重塑执法“标尺”,各地均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根本遵循。云南提出“体系性重塑、精准化对接、规范化提升”的总体思路,参照法典五编“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的“总分结构”体例,对裁量基准的框架、条款、裁量因素因子进行全面重构和更新。四川全面衔接了法典追责时效、违法行为要素、“双罚制”等调整变化。海南全面更新所有处罚事项法定依据,确保处罚事项与生态环境法典体系高度统一。
强化针对性与精准度。四川针对法典178项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178张专用裁量因子表,改变过去多类违法共用一张表格的简化模式;江西采用全国通行的多因子百分比裁量模式,按违法事实、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量化核算处罚金额。北京采用裁量计算公式确定处罚金额,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违法频次、对社会的影响、是否配合调查等因素。宁夏裁量基准设置了统一的罚款金额计算公式,将按违法情形严重程度分类明确处罚结果的模式优化为明确裁量因素和修正因素、以其权重数值直接相加计算处罚结果的模式。
坚持过罚相当,避免“一刀切”。山东在原有11项不予处罚情形基础上,新增21项,合计32项,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更多容错纠错空间。四川细化不予处罚情形9条、免予处罚情形31条,多数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旧版呈降低趋势,最高降幅接近五成。海南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原有的17项增至64项。
各具特色: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
山东:设置283个处罚裁量表,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违法行为全适配”。新增专门条款规范裁量工作程序,就裁量表选择、罚款数额计算、裁量结果审核等具体流程作出明确规定。
四川:新版《裁量基准》全部设定唯一、确定裁量等级,实行“一个违法行为一张专用裁量表”,针对新型违法行为或不常见的违法行为还设定了通用裁量因子表,执法人员可根据污染物类别、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进行裁量,填补裁量空白,起到了兜底作用。
江西:紧扣生态环境法典监测、环评、排污许可、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化学物质、电磁光污染、绿色低碳等十二大领域体系,制定265项细化裁量基准。
北京:设定通用裁量权基准表和专用裁量表——通用表确定各项裁量因素所占百分比及计算公式等基本规则;专用表则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频次较高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裁量因素及幅度区间档次。
贵州:裁量权基准涵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四类裁量规定。这一“四类全覆盖”的模式,将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的多个环节纳入统一的裁量权基准框架。
福建:地级市一级印发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梳理形成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共计30项。
云南:新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的裁量考量。
海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从原有的292项扩充至517项,新增225项。在裁量标准上,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区域、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梯。增设“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类”“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及“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类”等全新类别,实现了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全覆盖。
宁夏:科学设定通用处罚裁量表、修正系数裁量表和专项处罚裁量表,明确裁量基准的试行性质,设定两年有效期,对新模式下裁量基准推行持审慎态度。
法典的生命力:最终要落到每一次执法实践中
区域层面的裁量协同也在推进。长三角三省一市(沪苏浙皖)生态环境部门已联合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打破了行政区划壁垒,让同一违法行为在长三角区域内面临大体相当的处罚尺度。此外,四川在此次修订中推动川渝两地统一优化升级了裁量规则与方法。
一部法典的重量,在施行时才真正显现。“裁量权”的重塑,既要解决“同案不同罚”的执法公平问题,也要回应“过罚不当”的营商环境关切;既要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也要给轻微违法者留出容错空间。当每一笔行政处罚,结果都更可预期、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