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次就野生植物保护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6-05-29 02:24:54 浏览()次

5月26日,《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云南省首次就野生植物保护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

云南素有“植物王国”的美誉,分布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42种,占全国总数的48.1%,其中212种仅分布于云南,有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7种。近年来,通过构建调查监测体系、开展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实施野外回归等措施,华盖木等30余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脱离濒危状态。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方面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共24条。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草案明确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同时,对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自然保护区与保护小区、保护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野生植物生长环境恢复,野生植物迁地保护与回归,野生菌类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省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对野生植物的濒危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省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实施抢救性保护。

为强化对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破坏野生植物;严格管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报备有关材料;禁止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鼓励开展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的科学研究及成果应用。

条例草案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起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农业农村委进一步征求意见和调研,收集意见建议123条,吸纳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

审议中,云南省人大农业农村委新增“野生植物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的条款。条例草案在参考上位法对同类违法行为规定的基础上,经充分听证和论证,新增了有关违法采集、破坏、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还作了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的多处调整,包括增加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立法依据,将“自然保护区”改为“自然保护地”,“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改为“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等。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