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在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持续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化、差异化、精准化,切实减少现场检查次数、降低检查对企负面影响,加大对恶意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要求、适用范围、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强化分级差异化监管、加强对行政检查的评估监督五个部分共十二条内容,自2026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同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可以根据企业分级管理情况,适当调整年度检查频次。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施,按月细化并及时录入“天府入企码”系统,开展现场检查时,应主动亮码接受监督。具体怎么查?《实施方案》明确,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对同一企业均有检查任务的,原则上应采取联合开展的方式。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办、数据监测和企业申请等开展的检查,可与已制定的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检查过程中,应当开展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全流程、全要素、全环节“一证通查”。
严厉打击恶意违法行为。《实施方案》明确,持续加强对违法后果严重、主观恶意明显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溶洞、裂隙等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借雨排污“零存整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恶意违法行为。
强化分级差异化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正面清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监管需要和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行对企分级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差异化监管,科学优化“双随机”制度。对A级企业,合理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其中具备完备的远程监控设施的企业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无事不扰”。
编辑:尚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