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取代已实施两年的旧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
记者注意到,旧版管理办法于2024年2月发布,原本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现在实施近两年后对其重新修订。
通过对新旧版管理办法的逐条比对发现,新版管理办法在资金使用、分配管理、绩效监督三大核心领域实现系统性升级,与旧版管理办法相比,呈现出更系统、更严格、更规范、更注重绩效的特点。
明确资金禁止用途
首先在资金使用原则上,新版管理办法表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旧版管理办法明确“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新版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更强调问题导向与“优先序”,同时新增鼓励技术创新,突出闭环管理,强化绩效导向。具体明确“坚持问题导向、分清轻重缓急;坚持集中治理、鼓励技术创新;坚持闭环管理、注重严格规范;坚持统筹财力、抓实全程绩效”四大原则。
在资金的使用范围方面,新版管理办法更加围绕“生态”这一核心领域。
如在资金支持范围方面,新版管理办法从旧版的支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修改为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一词之变,明确了资金的核心用处是“生态修复”而非泛化的“土地整治”。
更为显著的是,旧版管理办法仅列出4项资金禁止用途,而新版管理办法将“负面清单”扩充至8项,且更严格、更具体,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防止资金滥用,并明确与生态修复无关的支出禁止范围。
如严禁“带病申报”。新版管理办法明确,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
严防“半拉子工程”与“烂尾风险”。新版管理办法明确,涉及权属和利益调整、但未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项目,不予支持;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不予支持。
严堵“资金挪用”,明确禁止资金用于发放工资、“三公”经费、修建楼堂馆所及偿还债务。
这些“禁止项”,有助于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生态保护修复的“刀刃”上。
调整资金分配方式
资金分配方式的调整,是新版管理办法引人注目的一大亮点。
记者注意到,主要分配方式从按投资区间固定金额奖补,升级为按比例奖补,并设置了奖补上限。
旧版管理办法采用按投资规模区间给予固定金额奖补,如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 — 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新版管理办法则采用“按比例奖补+限额封顶”模式。同样是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对于省内区域项目,项目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的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75%;超过20亿元的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5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亿元。
对于跨省域项目,项目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下的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超过25亿元的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5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5亿元。
资金奖补方式的进一步细化升级,体现了“多投多补”的激励导向,同时控制单个项目补贴规模,鼓励地方投入。此外,给予跨省域项目更高比例奖补(80%起步),体现了对跨区域协同治理的有力支持。
在项目管理上,新版管理办法则引入了多项硬约束,如明确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并预留部分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这一规定强化了项目进度控制,建立尾款激励约束机制,可促进项目按期完成。
同时,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工程设计的,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这一规定加强了对项目变更的刚性约束,防止随意调整,确保项目实施的严肃性。
严格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资金能否发挥效益,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至关重要。
新版管理办法构建了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推动监督检查机制立体化、常态化,同时进一步提升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新版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对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较于旧版管理办法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表述更具体、更明确、更系统。
在监督主体方面,旧版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职责监督,地方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新版管理办法则在保留并强化财政监管的同时,明确赋予了自然资源部等业务主管部门具体、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采取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作出处理”。
同时,在责任追究方面,新版管理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也要追究相应责任。
这些规定,覆盖管理和使用两端,都让责任区分更清晰,进一步确保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精准、高效、廉洁地转化为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绿水青山。
编辑:李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