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2025年生态建设任务中提出,要“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这些要求反映了我国政府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范围不断扩大,未来资金需求将持续增长,在此背景下,加快完善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对于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需求与挑战
大量研究表明,要遏制并扭转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每年所需资金十分可观。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保尔森基金会等机构测算,面对实现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目标,全球每年资金缺口达数千亿美元。2024年,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上,各国承诺的资金投入远未满足每年资金需求。从资金来源看,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据,全球每年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主要来自国内公共支出,国际资金与私营部门的贡献相对有限。巨大的资金缺口和融资渠道的单一化,已成为全球生态治理的重大挑战。
我国生物多样性水平居世界前列,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层面投入明显增加。随着保护范围扩大及保护任务升级,资金需求总量呈加速上升态势。
由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常带有公共产品属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市场效益不易量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往往难以对其进行传统风控和价值评估,容易出现“想投但不敢投”“想保却难保”的现象。此外,一些保护项目涉及跨区域、跨部门协同,需要多方力量共同推动,但由于投融资体制碎片化,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各方投入不够、资源整合效益不高。
完善投融资机制的重点路径
面对这一形势和问题,必须加快完善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协同发力的多元化资金供给体系,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提供可持续资金保障。
一是健全生态补偿与绩效支付机制。我国在流域横向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等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应进一步完善这类机制,在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实施范围等维度上细化与升级,并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和市场化项目运作。引入“以成效论英雄”的绩效支付方式,激励地方与项目单位更加注重保护质量与效率。
二是构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生物遗传资源蕴含着巨大的研发和商业价值,与制药、种业、化妆品等产业相结合往往能创造可观的收益。建立规范的资源获取许可和收益分配机制,确保相关收益能回流到原产地和保护区,既能为当地保护提供资金,又能吸引企业深度参与。这种“惠益分享”模式不仅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名古屋议定书”的要求,也有助于培育我国生物科技的创新体系。
三是完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机制。要让生态优势真正转变为经济优势,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在资源确权、价值评估、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同步发力。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数字化平台将山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确权登记,推出“生态资源银行”等模式,利用抵押、质押、转让等手段,将沉睡的生态资产盘活,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在高水平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康养产业,形成市场化收益,支持当地社区与管理部门的运营。
四是鼓励绿色金融创新。近年来,绿色金融发展势头良好,为气候减缓与适应项目提供了大量资金,但生物多样性保护尚未被充分纳入金融创新范畴。建议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生物多样性主题债券或设立专项基金,将募集资金投向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区修复、生态农林业等优质项目,加大资本市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支持力度。开发野生动物肇事保险、森林保险等业务,降低社区或企业在保护中的风险,减少人兽冲突带来的经济损失。完善环境责任保险,为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设定经济赔偿标准。此外,可探索将碳汇与生态信用相结合,针对兼具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的森林、湿地等项目,在未来碳市场中给予“额外溢价”或设立“生物多样性信用”,通过市场机制吸引更多主体投资保护。
五是拓展公益基金与国际合作资金。政府可通过配比资金、税收优惠等方式激励社会公益参与,提升公益项目的专业化、可持续性。在国际层面,我国成功推动达成了“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未来可继续通过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倡议等平台,进一步探索跨国自然保护合作,吸收更多国际资金与技术,为生物多样性热点区域提供支持和援助。
完善制度推进多元化资金落地
完善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制度保障。
第一,适时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立法工作,为跨部门生态补偿、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等工作提供法治基础。法律层面明确各主体责任、监管机构职能以及违规责任,有助于为社会资本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
第二,加强跨区域协作。许多生物多样性项目涉及行政区域界线交汇问题,可考虑在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区设立跨区域协调机构,统筹政策与资金安排,制定统一的绩效指标与信息披露标准,通过定期联合审计与评估,实现公共财政与社会资本的高效匹配。
第三,完善跨部门协同。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优化生态环境、林草、海洋等多部门协同,共同研究重大政策和工程实施,统筹资金需求和配置。推动生物多样性纳入绿色金融标准和信息披露范畴。完善环境绩效评价体系,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将自然资本风险纳入业务考量,防范“伪绿色”项目挤占资源。建立生物多样性金融产品的认定指南,对债券、基金、信贷和保险等在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时需满足的条件进行明确界定。
第四,提升项目遴选与绩效管理能力。对申报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的项目,应统一纳入数据库管理,明确各项目的资金需求、生态指标、风险评估和退出机制。可以采用“绩效挂钩贷款”或“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的思路,根据项目物种种群增长率、栖息地恢复面积等指标的达成情况,给予差异化利率或奖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精准投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区域和关键问题。
第五,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经济学、生态金融等交叉学科的培育力度,打造既懂生态环保又通晓金融运作、社会治理的专业队伍。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在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风险预警中的应用,通过构建智能化平台实现各参与主体实时共享和分析生态数据,为资金投向和项目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最后,加强社会监督与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和项目实施方应定期披露保护成效、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便于社会组织、专家及公众参与监督。建立公益信托或专项基金时,应引入独立审计,确保捐赠款项用到实处。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