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代表委员关注野猪 肇事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5-03-06 23:24:32 浏览()次

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了有关野生动物致害的议案提案。

过去一年,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屡屡成为社会焦点,尤其是野猪“肇事”频发。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佐龙镇,一名老人被突然闯入的野猪反复顶撞撕咬,经抢救无效死亡;南京高铁联络线,一头野猪侵入,与列车相撞,引发设备故障;杭州街头,野猪“狂飙”,冲撞咬伤行人,私闯一家店铺。据统计,野猪致害省份达26个。

“肇事者”不止是野猪。黑龙江省勃利县吉兴乡长太村,野生东北虎进村,有村民被咬受伤;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麋鹿翻越长江堤坝侵入农田啃食、践踏农作物……野生动物与人类“抢地盘”,一面是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例证,另一面则是人与自然如何和谐相处的考题 。

多地虽试点野生动物致害责任保险,赔付金额却难以覆盖实际损失,农民仍承担着“生态保护成本”。一些地方虽制定了补偿办法,但实践中出现补偿标准模糊、流程繁琐、补偿范围不明确、资金来源不稳定等问题。而面对数量激增且已被调出“三有动物”名录的野猪,由于猎捕风险较高等原因,目前还难有良策控制其数量。

如何既守护生物多样性又保障群众利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带来了解题方案,看看他们怎么说。

全国人大代表任敏:建议根据致害情况的轻重缓急进行分级

全国人大代表,宜宾市江安县仁和镇鹿鸣村党支部书记任敏通过走访调研发现,村民对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和致害补偿的意愿强烈。

任敏建议,针对野生动物致害给群众造成的损失,要探索制定相对统一的补偿政策,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根据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轻重缓急进行分级,确定赔偿金额,并对群众购置安装野生动物危害防控设施设备等给予一定补贴,有效解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难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针对赤腹松鼠、丝光椋鸟等部分繁殖力强、种群数量大且对农林生产危害较大的野生动物,要动态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并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做好预防及突发事件应对。

在野生动物出没和可能出现的地方,部署开展科学保护措施,依法猎捕,同时出台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办法,适度放宽调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吕祖艳:建议制定涉野生动物案件违法行为分级标准

“捕获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对应何种处罚?野生动物毁坏多少亩农作物、造成何种后果可触发政府补偿机制?”全国人大代表、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部技术人员吕祖艳建议,国家层面研究制定涉野生动物案件“违法行为分级标准”,像检测化工产品成分那样,引入“定量+定性”双维指标。

操作层面,吕祖艳建议,立足实际,及时对现有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增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相关内容,更新相关犯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确保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同时,要明确行政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统一执法标准,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顺畅,让案件办理定性准确、过罚相当。

全国人大代表郑望春:建议设专人专岗进行专业驱赶

“每当农作物正要成熟或半成熟季节,就频繁遭受野猪、猴子、野鸡等野生动物的损坏。尽管农民们每天早起晚睡,采取了各种恐吓、驱赶等措施,但仍然无法有效阻挡野生动物对农作物的破坏。这不仅打击了农民积极性,还影响了农业的稳定发展。”全国人大代表、雅安汉源县永利彝族乡古路村党支部书记郑望春坦言道。

对此,郑望春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因地制宜,设置专人专岗,根据区域实际需求,定期对受到野生动物侵扰的地区,采取专业驱赶或合理威慑等科学、人道的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劳有所获,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效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国政协委员陈怡平:“多多益善”是生态保护观念的一个误区,建议为野生动物保护制定合理的生态阈值

“近年来,我们频频看到新闻报道宣传保护区内野生动物数量急剧增多。这本身是件好事,但如果不及时研究制定生态阈值,必然会出现过度保护的问题,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科学院副院长陈怡平指出,国外一些国家会根据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实时数量改变保护政策,例如野猪、野狼的数量超过一定阈值,便会通过人为干预来维持生态平衡。

除了野猪,陈怡平认为我国其他一些野生动物也存在过度保护的倾向。例如,根据近年来的调研数据,“秦岭四宝”之一的秦岭羚牛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数量已达到3000—5000头,处于饱和状态,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由于羚牛是杂食性动物,食谱范围宽泛,所食植物约160种,且缺乏天敌,如果继续增加数量,将对植被产生极大破坏性,引发新的生态问题。

(本文部分内容综合自四川在线、封面新闻、红星新闻、中国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