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排污许可实现动态全覆盖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12-27 09:05:04 浏览()次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持续优化环评审批 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不断健全排污许可管理体系,研究制定《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政府令形式印发;落实“一证式”管理要求,全省共计27.76万家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核发排污许可证约2.3万张,完成排污登记企业25.46万家,排污许可实现动态全覆盖。

健全排污许可管理体系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副处长曹利荣介绍,为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2024年,河北省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并于11月16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印发,这一《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在充分结合河北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全面服务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批、延续等程序,优化了排污许可的便企措施,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责。”曹利荣介绍说。

河北省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排污许可省级、市级分级审批管理目录;审批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许可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省生态环境部门对市级审批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复核等,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河北省排污许可制度体系。

推进“一证式”管理

“《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规章形式,将排污许可管理方面的创新探索和实践经验固化,为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提供了保障。”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二级主任科员丁冬介绍说,河北省组织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序开展排污许可核发、延续、变更工作。

强化制度衔接,即将施行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河北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打通数据壁垒,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同时,落实“一证式”管理,明确企业“依证排污”主体责任,发证部门审批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监管责任,提出排污单位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推动构建环境治理责任体系。

截至目前,河北省共计27.76万家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核发排污许可证约2.3万张,重点管理5850张,简化管理17106张;完成排污登记企业25.46万家,排污许可实现动态全覆盖。

丁冬介绍说:“目前,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海量数据已经应用于空气质量保障、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等工作,有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强化排污许可质量监督

提高排污许可核发质量。2024年,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北省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组织各地持续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执行报告提交率和规范性审核、执法监管和监测检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试点、排放口标识标牌设置、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9个方面工作,强化排污许可质量监督,全面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丁冬介绍说:“2024年,河北省还对全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进行了常态化抽查审核,对发现问题的许可证已反馈各市落实整改,提升了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让企业申领排污许可更便捷。河北省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便企措施,明确提出,各级审批部门要优化服务,公开办事指南,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辅导,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发生变动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经批准后,再依据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申请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有变化但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将实际变化情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实施分期建设但未发生重大变动且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可以依据实际建设进度申请排污许可证。此外,河北省将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树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

下一步,河北省健全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推进工业噪声全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排放口规范设置二维码标识,推进环评、总量、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助推监管、监测、监督全闭环和信息全共享。

编辑:牛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