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近日开展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名表扬案例巡展。因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环境中,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11家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高邮生态环境局联合高邮市检察院、属地政府,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集体追偿工作。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明确以秸秆焚烧巡查、补植复绿等方式替代修复,并签订磋商协议。同时,以共同认养碳汇林30余亩的方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模式,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碳汇”替代修复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示范基地,发挥警示作用。
笔者认为,该案例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11家违法企业被处罚的同时,都被执行了环境损害追偿,实现打击违法行为和修复生态共赢的目的。二是通过与检察院、属地政府、企业开展磋商,签订磋商协议,提高了案件办结效率。三是针对无法修复的问题,高邮生态环境局采取劳务代偿、补植复绿、认养“碳汇”林木等替代方式,让损害赔偿落到实处。四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得到传播,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社会警示作用明显。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是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修复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受损的生态环境要素,改变“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状,提升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但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实施以来,一些地方未能依法全部做到应赔尽赔,以罚代赔、只罚不赔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直接按规定收缴国库,缺少替代修复方式的思考。还有一些地方普法不到位,企业对为什么进行损害赔偿一知半解,甚至以为在履行行政罚款责任。
为更好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完善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当发现存在生态环境功能受到损失,产生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需要支出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资金等情形时,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做到应赔尽赔。
其次,要不断创新替代性修复新方式。学习借鉴高邮生态环境局的典型做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等问题,提供劳务代偿、补植复绿、认养“碳汇”林木等方式,让损害赔偿落到实处。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探索不同形式的替代修复方式,为赔偿义务人提供多种选择。比如参与污染土壤地块修复等工程,或者参与建设口袋公园、开展道路绿化等,让赔偿义务人直接参与生态修复全过程,让他们直观地感受到自身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普法,提升生态环保意识。在对各种类型污染开展损害追偿的过程中,应当主动上门磋商、深度耐心释法,让企业明白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达成修复共识。主动告知企业赔偿资金用途、修复工作进展、修复成效等情况,让赔偿义务人知晓责任履行情况。对一些生态修复效果好、成绩显著的企业,也可以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向企业、公众积极传递“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
编辑: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