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3030目标还有6年,OECMs将如何发力?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11-07 12:18:45 浏览()次

 

中国环境报:我国OECMs发展现状如何?呈现哪些特点?

王伟:从目前我国OECMs的相关研究案例来看,现阶段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OECMs的治理主体相较传统自然保护地更加多元,涵盖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益组织、当地社区等。在IUCN发布的OECMs中国现状研究报告中,将潜在的OECMs案例分为了政府治理、公益治理、社区治理以及公益治理四类。

二是保护管理目标灵活且包容性强。OECMs的保护管理目标可以是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但也不限定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唯一目的,很多OECMs同时兼具经济、文化等多重功能。例如,在林业、农业和湿地等不同类型区域中,OECMs允许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上开展部分适度经济活动。例如云南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遗产区,深入挖掘世居民族由高到低布局圣山、茶林、村寨、耕地、水田等空间结构的内在逻辑,着力构建“茶在森林中、村在茶林中、生产活动在茶林外”的智慧型山地人居环境,以古茶林为核心,山顶严格保护水源,山中限定区域集中建设村寨,山脚发展生产,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活动对古茶山的干扰,人茶林和谐的空间生态关系更加巩固。

三是社区参与度高。相对来说,自然保护地特别是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或自然资源(如林地)权属主要以国有为主(也有一些自然保护地例外)。而与自然保护地所不同的是,很多OECMs内的土地或自然资源权属通常以当地社区集体所有为主,是通过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和管理模式来维系的,因此当地社区就拥有对OECMs较高的参与和管理自主权。

白头叶猴。黄杰斌摄

中国环境报:我国现有OECMs取得了哪些成果

王伟:我国高度关注OECMs的相关研究和潜在案例的识别工作,从顶层设计到制度规划都提出明确要求,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发布重要成果报告。

在今年的第8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亚洲自然保护论坛(RCF 2024)上正式发布OECMs中国现状研究报告(A stocktaking report on 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in China)。

在COP16主题边会上,中国首批OECMs潜力案例的发布向全球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就地保护和创新OECMs领域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这些案例,都在当地开展了一段时间的保护管理工作,掌握了区域范围内较为系统的生物多样性本底数据,围绕主要保护目标开展了持续监测工作,能够体现区域范围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效果具备长期可持续性。

潜在的OECMs案例作为自然保护地之外的保护措施,能够与自然保护地形成有效互补,为关键栖息地、迁徙通道及生态缓冲区提供助益,提升自然保护地之间的生态连通性,为濒危物种的活动和迁徙提供必要的走廊,降低栖息地的碎片化程度。此外,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区生态意识和经济效益,通过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带动社区从生态旅游、传统手工艺和绿色农业中获得收益。

中国环境报:我国现有OECMs面临哪些问题?

王伟:我国OECMs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

国家层面的OECMs认定程序尚未明确。当前围绕OECMs潜在案例的认定和识别等工作主要还停留在研究层面,目前还没有政府部门作为国家层面OECMs的认定部门,也缺少关于OECMs的相关认定程序。

缺乏明确的政策制度和认定标准支持。OECMs缺乏系统的政策制度和认定标准,不同地区对于OECMs的理解和认知也存在差距,一些地区对于认定为潜在的OECMs案例区持观望态度,担心被认定为OECMs以后会像被列为自然保护地或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样,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

资金渠道和技术支持不足:许多社区和社会公益组织管理的潜在OECMs案例缺乏持续的财政和技术支持。相比国家主导的自然保护地,这些区域难以获得长期的资金支持,导致保护成效难以长期可持续。

涉及海域相关OECMs潜在案例欠缺。目前在已发布的很多OECMs潜在案例中,陆域和内陆水域部分占据了绝大多数,而涉及海域的相关OECMs潜在案例明显不足。例如COP16边会上发布的12个中国潜力OECMs典型案例中,仅有1处(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滨海村滩涂可持续管理)涉及海域。然而,相较于陆域国土空间的保护比例来说,我国沿海和海洋区域的保护面积比例距离“3030 目标”的差距较大。

尚未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监测评估体系。鉴于OECMs类型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和多样的保护管理目标,对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潜在OECMs案例来说,难以用一套普适性的指标和方法来衡量全部OECMs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保护成效。而对于已设立的潜在OECMs案例区来说,普遍缺少长期系统的监测体系,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难以持续评估。

中国环境报:如何发挥中国首批OECMs潜力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

王伟:尽快明确国家层面OECMs的认定部门和认定程序。鉴于生态环境部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履约的牵头协调部门,可以在国家层面由生态环境部作为OECMs的最终审核部门。不过,与自上而下的国家公园设立程序有所不同,OECMs更需要地方政府、当地社区以及多方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参与,因此每一个OECMs的认定主体可能均有所不同。可以在国家层面由部委出台相关认定程序,而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情况来组织开展OECMs的认定。

制定OECMs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范。为确保OECMs的管理质量和有效性,需要尽快按照《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的要求,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OECMs标准体系,包括管理、评估和监测等规范。此外,考虑在国家层面出台OECMs的相关制度或管理办法,将其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的政策和制度体系。

引导和激励社会多元参与。通过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对于OECMs的认知和关注。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社区、企业和各类社会公益组织设立和管理OECMs,探索OECMs的多元化筹融资机制。加强对涉及海域OECMs的关注、资金和技术支持。

强化国际合作与科普宣教。积极与国际组织合作,借鉴他国OECMs管理的先进经验。例如,国际上包括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国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OECMs管理体系,可以为中国提供重要参考。通过科普活动、宣传和教育项目,将OECMs的价值和保护成效展示给公众,提升社会对OECMs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建立OECMs监测评估技术体系在国家层面开展OECMs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的相关研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保护管理目标的OECMs开展案例研究,构建适用于反映OECMs保护效果长期可持续的监测评估指标和方法,并通过监测OECMs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动态变化,以便调整和优化管理措施。

加强与其他保护政策的协同。将OECMs与其他环境保护协议(如气候变化、土地荒漠化)协同管理,以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双重挑战。同时通过跨部门合作,将OECMs的管理模式融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框架,推进多方合作实现保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