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公约》在附件A中列明了一批添汞产品,分别提出淘汰、严格管理等要求。此外,《公约》允许缔约方大会对附件A进行修正。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按照《公约》有关规定,《修正案》于我国向《公约》保存人交存批准书后即时对我国生效。
依据《修正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公告》,明确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生产、进出口和牙科汞合金使用的管控要求。发布《公告》,是落实《修正案》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履行《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行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维护我负责任大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问:《公告》针对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规定了哪些管控要求?
一是要求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以下添汞产品:
1.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2.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1)长度较短(≤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3.5毫克;(2)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3)长度较长(>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3毫克;
3.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4.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5.汞真空泵;
6.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7.照相胶片和相纸;
8.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二是禁止在牙科治疗中使用散装汞;禁止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治疗,除非牙科医生根据患者的需要认为必要。
三是禁止将《公约》及《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此外,《公告》明确,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问:《公约》对我国生效已有7年,我国履约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
问:如何有效推进《公告》的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