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治土,浙江又“上新”!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3-05 09:32:11 浏览()次

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3月1日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梳理来自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解读显示,这一地方条例颇具“浙江特色”。系统治土,浙江此次有哪些创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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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水协同,创新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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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关注到,早在2023年11月,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72条,提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

作为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是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举措,亦是衔接细化上位法,完善浙江省地方法规体系的具体行动。

另一方面,这也是提升土壤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补强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的标志性成果,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动美丽中国省域先行进一步夯实法治保障。”来自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条例》宣贯的通知中这样指出。

记者梳理发现,纵观《条例》的特色之一,即体现在土水协同治理机制的创新。

如对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其要建立、实施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并消除隐患,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而通过隐患排查或者自行监测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标或者存在污染迹象、污染物呈现持续上升趋势的,要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找污染原因,采取必要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新增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污染原因不能查明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与此同时,《条例》在全国率先规范地下水重点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和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这些企业如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将被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则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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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重点监测清单,强化数字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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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条例》也不难发现,其进一步凝练和提升了土水共治的“浙江样本”。

记者看到,在土壤污染预防和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过程严管,规定污染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信息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要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农用地、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补充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同时,《条例》细化了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对区内公共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责任。

对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既要防止污染扩散又要加强安全监管。

在这份《条例》中,要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农用地、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滥用农药、过度施肥等不合理农田管理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此外,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

《条例》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荒草地、滩涂、沼泽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行为。

近年来,浙江在数字化监管方面作出不少探索,土壤污染防治也不例外。

《条例》中就强化了土壤污染防治数字化监管,要求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拓宽土壤环境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完善在线监控和预警监测体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装备和数字化手段提升土壤环境问题及时发现能力。同时,《条例》还强化部门协作,要求将地块污染状况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纳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