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清单,为长三角区域高质量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3-07-17 01:33:55 浏览()次

近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联合出台《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围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9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22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轻微违法行为),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清单》内容涉及面广、操作性强,便于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统一、规范实施。《清单》的出台实施,是长三角区域贯彻落实一体化发展要求、创新探索区域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际举措,有助于深化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构建区域大环保格局,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一方面,《清单》的出台实施能够助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融合发展。由于长三角区域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污染防治成效、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不尽相同,导致各地在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方面往往会有一定差异。《清单》打破行政区划,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统一、规范明确区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打通了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壁垒,有利于促使各地树牢区域大环保理念,对标找差,补短板、强弱项,协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另一方面,《清单》的出台实施能够提升长三角区域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当前,长三角区域人流、物流、资金流加速流动,上、中、下游产业链联系紧密。《清单》的出台实施在长三角区域营造起统一、规范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环境,释放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最大红利,有利于稳定区域产业链、激发区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创新发展活力、吸引更多优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户长三角区域,以区域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

出台《清单》只是第一步,关键还是要将《清单》落实到位。笔者认为,相关执法人员要学深悟透《清单》及其涉及到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精准把握《清单》中明确的22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区域联合、交叉执法检查等方式,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落实《清单》的能力水平,还可以组建区域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督查巡查,奖优惩劣,纠正《清单》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并严肃追责、问责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清单》落实不走样、不跑偏、相统一。

另外,区域各地还要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广泛宣贯《清单》,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故意违法、自觉主动守法。

当然,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身来说,也要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到《清单》的出台实施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其轻微违法行为的宽容、是为了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暖心举措,不能钻《清单》的空子,动歪脑筋、耍小聪明,为了一味追求经济发展效益而去故意违法。相反,相关单位和企业应以更严的标准和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于自身排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整改并向属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编辑:刘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