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确立的纵横治理关系,专家这样解读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5-25 12:40:07 浏览()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又一标志性专门规范成果。该规定不仅开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治理新序幕,也是《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文件精神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充分体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治理格局经历两个阶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治理格局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首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起始实施阶段。该阶段参与主体限于生态环境、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赔偿义务人、法院与公众。

在这一阶段中,各行政部门就权利主体身份资格等诸多问题进行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摸索中前行。法院践行方案预设司法确认等赔偿程序灵活性相对不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了解也不够全面,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互动也略显不足。

同时,有关方案虽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举报权,但究竟如何贯彻落实不太明确。随后,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治理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得到改变,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记录可做审判案件证据,法院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执收判决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

其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深入阶段。此阶段参与主体延伸至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检察机关。

在这一阶段中,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治理关系日趋强化,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或者司法程序时需互相通知,行政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相互给予技术、材料等业务支持。

此阶段还提出若干治理要点并创制具体措施,如公众参与事项、损害鉴定步骤、磋商程序环节、生态修复责任履行、生态环境损害基金管理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共治成必然态势

《规定》述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治理要素大致如下:

第一,设置多重治理目标。除透过《规定》持续巩固、优化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首次关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议题,使后者具备更高位阶的学理蕴含与理论用意。

第二,确立党委和政府领导负责治理模式。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升至党委意志,助益各地改进调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意识作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考核评价,督促各地推动催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效新绩。

第三,框定若干治理原则。“(行政)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参与”等原则,预示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共治必然态势。

第四,扩充行政部门范围。首次赋予科技、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治理主体身份资格。至此,党委、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专业鉴定机构、社会、公众等多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治理主体类型得以确立。

第五,划分纵横治理关系。在党委和政府领导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新治理模式下,纵向治理关系大致分为上下级党委监察督导关系和上下级政府沟通管辖关系。横向治理关系大致分为同级党委政府对各行政部门指挥引领关系、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牵头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同级各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协同互助关系、各行政部门与专业鉴定机构委托服务关系和各行政部门与社会各界、公众监督、参与、举报关系。上述治理关系暗含党委和行政机构自治、专业自治、社会各界、公众第三方他治等治理样态。

第六,新设多项治理措施。前述治理措施集中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运行“痛点”,《规定》更关注运行“难点”,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方式创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建立、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未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失信惩戒等。这些措施既提高治理主体间治理效率、效能和效果,又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业技术水准。

从“事理到法理”“政策到法律”一次成功转型

《规定》内容扎实,可视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重要规范基础准则。回顾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史,《规定》不仅承前启后,更将继往开来。

一方面,《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等内容、要素进行改进、更新和升级。

另一方面,《规定》是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领域从“事理到法理”“政策到法律”一次成功转型。《规定》一定程度补足强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文未尽之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质法制进程正通过《规定》实现不断加速,独立、专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体系、法律体系设立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