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格拉斯哥的前尘往事(图文)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11-05 18:21:33 浏览()次

  编者按

  COP26正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与之前历届国际气候谈判一样,各国对COP26的期待与彼此间的分歧同在。本文试图通过回顾和观察历届COP的重要节点, 来回答其前世今生为何有如此多的“坎坷”。

  1824年,56岁的法国物理学家傅里叶首次发现了温室效应现象。但是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以为这是纯科学范畴的事,并没有在意。

  155年后,美国国家科学院发布了最早的气候变化评估科学报告,指出二氧化碳(CO2)浓度与19世纪以来气候变化的直接关系,并预测“如果CO2浓度加倍的话,大气温度将上升3±1.5℃。”

  别说3±1.5℃,如果地球上的大气温度再上升2℃会发生什么?地球上1/3的人口将长期暴露在酷暑中,会出现更多因高温引发的死亡。温水珊瑚礁都将被摧毁,每10年北极海冰会在一个夏天内完全融化一次,未来几个世纪海平面有上升几米的可能性……更关键的在于,这些后果都无法逆转。人们意识到,原来这不只关乎傅里叶,也不只关乎科学,更关乎自己。于是,气候问题从科学范畴走向了公众视野。

  1992年,在里约地球峰会上,政府间谈判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终极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在这一水平上,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不会发生。同时,会上确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4年3月21日,公约生效。为了防止公约最后沦为一张“口头支票”,公约的签署国每年会召开一次缔约方会议 (COP),负责监督和评审公约的实施情况,这就是COP的由来。

  回顾26届大会进程,气候谈判跨越山海,在各大洲留下了足迹。这期间有哪些重要节点需要关注?

  “柏林授权”通过, “京都进程”开端

  1995年,第一届大会在德国柏林举行。在这次会议上,国际社会头一回评审公约给发达国家规定的减排承诺是否充足。缔约方经审议认定,按照之前公约所规定的自愿减排的方式,无法实现公约的长期目标。

  于是,各国部长和其他高级官员通过了“柏林授权”,发起新一轮关于加强发达国家承诺的会谈,并声明在下一轮谈判中将不对发展中国家增加新的义务。这引起了分歧,但德国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及时站出来表态——在对以后COP3起草的议定书中,它们将不要求把发展中国家的承诺列入《议定书》谈判的议程。“柏林授权”得到了发展中国家(不包括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的支持,他们和欧盟“一拍即合”结成了联盟。

  在公众的压力下,美国代表团、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石油输出国组织只好同意做出了妥协。但是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委内瑞拉持保留意见。最终,“柏林授权”得以通过,从而成为“京都进程”的开端。

  1997年,从欧洲跨越到亚洲,COP3在日本京都举行。京都是日本茶道的中心,但会议的氛围与茶道精神截然不同。经过激烈地讨价还价,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如果说,之前大家都是“讲人情”来自愿减排,《京都议定书》最有价值的地方就是首次跟发达国家“讲起了法律”,给发达国家规定了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给21世纪全球继续努力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开了个好头。

  巴厘路线图和“失败”的哥本哈根

  10年后的2007年, COP13在印尼的“天堂之岛”——巴厘岛举行。在拥有美丽沙滩和热带雨林、沐浴着温暖印度洋海水的巴厘岛上,这次会议不仅达成了“巴厘路线图”,还建立了双轨谈判机制:一方面, “巴厘路线图”要求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继续承担量化的、有雄心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

  另一方面,对于已经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美国,“巴厘路线图”也不是没有办法。它要求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是指美国),在公约框架下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三可)”减缓承诺或行动,包括量化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而且要在顾及国情差异的前提下,确保与《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在减缓努力上具有可比性。

  同时,“巴厘路线图”也“点名”了发展中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得到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下,采取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NAMAs),满足“三可”要求。

  2009年,COP15来到了北欧城市——丹麦哥本哈根。丹麦虽有“童话王国”的美誉,但是这次会议的成果一点也不“童话”,甚至被国际社会认为是一次失败的会议,是“多边主义的灾难”。

  会议期间还出现了一场不和谐的插曲——当谈判工作稍有进展时,突然被会议前由少数国家拟定的文案搅局。中国代表团副团长、气候谈判中方首席谈判代表苏伟在大会上3次拍案而起。他对丹麦首相拉斯穆森直言:“这一举动将严重影响到哥本哈根大会的成功。”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这一版文案终被抛弃。

  往好处看,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发表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措施保障它能够落实,但这也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

  从绿色气候基金到《巴黎协定》

  2011年,COP17来到南非德班。因为《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失效,这次大会同意将其法律效力再延长5年。

  同时,大会决定建立 “德班平台”,并决定启动在哥本哈根会议中提到的绿色气候基金:发达国家应在2010年至2012年间,出资300亿美元,快速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在2013年至2020年间,每年出资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在德班会议上,确定基金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金融机制的操作实体,成立基金董事会,并要求董事会尽快使基金可操作化。在德班大会期间,加拿大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

  4年后,COP21在法国巴黎举行。艺术之都仿佛给各国代表带来了莫大的灵感。

  在这届大会上,各缔约方达成了一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巴黎协定》。

  其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内,它是继《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可以说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当之无愧的又一个里程碑。它为所有国家建立了具有共同约束力的承诺,但让每个国家自行决定其不具有约束力的“国家自主贡献”(NDC)。

  《巴黎协定》生效的那一天,联合国气候大会组委会发布新闻公报表示庆祝。公报强调人类将记住这一天,因为在这一天全世界开启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停止走向气候灾难的脚步。

  国际气候谈判因为涉及各国利益,充满矛盾和分歧,但由于气候变化关乎全人类的命运,历届谈判总归也是吵而不崩、斗而不破。COP26 经过了两年的充足准备终于召开了。更快地实现气候目标的美好愿景能否在此次会议上实现?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