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震慑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基层规范办案,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跨省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有的将危险废物简单处置后以次充好或掺在产品中销售,有的涉及长期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黑色产业链的犯罪团伙。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畅通跨省违法犯罪案件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与公安和检察机关相互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根据群众和基层网格员的线索,跨省调查,追根溯源,有力震慑了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对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山东省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湖南省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和陕西省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对安徽、江苏、广东、浙江、上海、甘肃、宁夏、四川、山东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协助调查跨省级行政区划案件的做法提出表扬,并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办理进展(第四批,涉跨省级行政区划专题)。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典型案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浙江省湖州市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废甲酯油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1.从小线索入手,斩断跨多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链条。
2.持续重点打击“散乱污”非法作坊。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以下简称吴兴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湖州市织里镇一非法小作坊常有刺鼻气味飘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发现现场贮存有不明化学物质,部分原料溢流在场地上,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经鉴定,现场不明化学物质为有机玻璃制造产生的精馏残渣(以下简称废甲酯油),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数量约为300吨。吴兴分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本案群众举报的非法小作坊实际经营者)和郑某某(另一收集点经营者)以400-500元/吨的价格从安徽滁州、宣城,江苏盐城等地的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收购废甲酯油,经简单处置,每吨加价200元转卖给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购商。收购商则将废甲酯油以“重油”名义,按2700-3000元/吨卖至安徽各地沥青搅拌站,最终被作为燃料油使用,在焚烧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
2020年7月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将线索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7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正式立案侦查。此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赶赴江苏、安徽等地,对涉及的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截至2021年7月,已有32名犯罪嫌疑人(包括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等上下游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已批捕11人,案件正在公诉阶段。
【案件启示】
强化危险废物的源头管控,创新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小作坊非法收集上游小作坊非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简单加工处置,再以“产品”名义出售,以次充好,存在较大的迷惑性和隐蔽性,需要各地强化危险废物的源头管控,尤其是危险废物再利用产业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小作坊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简单,极易死灰复燃,且选择的地点较为偏远和隐蔽,日常监管难度较大,需要不断创新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加大对“散乱污”非法作坊的打击力度。
二、福建、广东联合打击孙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1.闽粤多次召开案件研判分析会并联合执法。
2.快速判断案情并上报,省厅派员支持。
3.网格监管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2日、24日,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漳浦生态环境局)分别接到漳浦县两个镇的环保网格员反映,有车辆疑似非法转运、倾倒固体废物。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初步判断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为防止证据遗失、嫌犯潜逃,执法人员联系属地公安机关到场开展现场勘察、询问调查,现场控制违法嫌疑人员、查扣转运货车。根据现场踏勘及调查询问,初步认定转运倾倒的固体废物为铝灰(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约300吨,系由广东省转运至福建省漳浦县倾倒。
鉴于案情重大,6月24日漳浦生态环境局启动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机制,成立专案组并委托取样,商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请求支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派执法骨干赴现场指导案件侦办,同步向广东省通报案情和协查需求。闽粤两省立即启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联合部署摸排和执法协作。
同时,漳浦县各部门密切沟通配合,保障案件侦办质量和防止次生环境污染。漳浦生态环境局负责线索甄别、证据采集,危险废物鉴定及应急处置;漳浦县公安局及时控制涉案人员,防止证据灭失、人员逃匿;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方向,提出侦查取证意见;案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现场封控和看护。
7月26日至28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佛山、肇庆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大力支持配合下,漳浦生态环境局派出工作组开展危险废物溯源工作。闽粤两省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召开4次研判分析会,共同研究涉案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商讨案情和调查处理方向,明确工作路线、现场布控和证据收集固定等细节,并就危险废物特别是铝灰规范化处置利用相关规定、同类案件办理经验等方面进行交流。根据研判分析情况,两省三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联合执法,对涉案人员供认的企业和装货点位、运输路线等逐个进行现场核实,依法开展取证工作。
【查处情况】
2021年8月9日,漳浦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漳浦县公安局。8月10日,漳浦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1.跨省协同“一体化”,形成环境执法力量的有机互补衔接。
在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中,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相互信任,互通信息,积极沟通,高效协作,被倾倒地第一时间通报危险废物来源地,来源地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部署摸排,两地召开案件分析会并联合执法,形成环境执法合力,共同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2.生态环保网格化打通监管“神经末梢”。
网格员巡查是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前沿哨兵,发现并上报疑似线索,有效延伸了监管触角,各地可通过生态环保网格化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立即组织控制现场,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
三、江西省抚州市赵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启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7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政府反映辖区某山上有疑似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情况,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东乡生态环境局)会同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浙江籍李某伙同江西籍赵某和官某等三人分别将湖北某生药物原料公司(医药制造业,沈某名下)产生的蒸馏残渣和湖北另一制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用货车多次非法转运至江西省本案现场堆存(以下简称Ⅱ区和Ⅲ区)。随后,赵某和官某担心被发现,将Ⅱ区和Ⅲ区堆存的危险废物就地挖坑掩埋。经检测分析,填埋物属于具有易燃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镍、总石油烃、乙苯的含量均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地表水中石油类指标超地表水Ⅴ类限值300多倍。
目前案发地非法填埋的危险废物已由当地镇政府委托挖出、称重(共500余吨),并全部妥善处置。被污染土地拟于2022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
【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28日,抚州东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某、官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赵某、官某和李某违法所得。
(2)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判决如下:
赵某、官某、李某和沈某连带承担Ⅲ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1,619,778元,赵某、官某、李某、沈某连带承担Ⅲ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754,080元。
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298,098元;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3,242,992元。
【案件启示】
两法衔接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
各地在环境污染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尽早介入案件调查可以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践行生态有价、损害必偿的精神。
四、山东省济宁市李某乙等人涉嫌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快速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以下简称邹城市分局)接镇政府反映,该镇一院落内倾倒有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会同邹城市公安局赴现场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崔某联系江苏籍张某从浙江和上海等地将固体废物(部分为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山东省境内中转后倾倒。2020年9月,李某甲派人将其中一车危险废物倾倒于临沂市平邑县境内并将另外三车危险废物存放至李某乙旧厂房内,被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李某甲被刑事处理(现仍在羁押),倾倒的危险废物已由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妥善处置。2021年3月,李某乙伙同孔某等人将三车危险废物倾倒于济宁市本次案发地。
经检测,倾倒现场遗留废液pH值小于2,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的含量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管制值。为尽快清除污染源,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邹城市政府启动了应急资金妥善处置危险废物10余吨和受污染的土壤800余吨。
【查处情况】
2021年4月12日,邹城市分局在明确倾倒废液属性后将该案移送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专案组结合前期摸排成果,用两天时间赴山东省内多地查清以李某为首的非法收集、转运、倾倒危废“产业链”。2021年4月,7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0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7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案件启示】
充分发挥联勤联动机制,快速侦破此类案件。
生态环境部门自得到线索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与公安局民警取得联系一同赴现场进行勘验,通过快速介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避免了线索消逝。
五、山东省德州市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1.畅通环境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渠道。
2.跨省协同办案,抓获从产生到倾倒危险废物全链条涉案嫌疑人。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一名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德州市临邑县王某在其水产养殖院内填埋不明废物”。根据线索,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及涉案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调查,并在第一时间与危废转出地(江苏、甘肃)取得联系。三地各部门相互协同办案,顺利摸清整条非法利益链,将产废单位和非法倾倒危废的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
经查,嫌疑人王某在临邑县从事水产养殖工作并将院落租赁给单某存放货物。2020年5月,单某将约30吨
黑色活性炭和约10吨白色粉末堆放在院内。2020年7月,王某将黑色活性炭和白色粉末在院内进行填埋。经溯源,王某养殖场院内填埋的废活性炭来源于江苏某化工企业,白色粉末为废苯甲酸,来源于甘肃某生物科技企业。
经检测,临邑县王某养殖场内填埋的黑色和白色固体废物甲苯浸出浓度超规定限值,均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共约40吨。
结合填埋物危险特性,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决定在雨季来临之前将被填埋的危险废物应急清运至危废处置单位妥善贮存,现场共清运危险废物和污染土壤200余吨。
【查处情况】
2021年4月17日,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1.积极在执法实践中摸索跨省联动执法合作方式,形成联动长效机制。
建立或签订跨省级行政区域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执法联动机制或协议可以将各地环境执法力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协作制度化、规范化,增进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合作,加强配合,分享交流经验做法,了解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办理危险废物环境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互通有无,取长补短。
2.扩宽举报渠道,重视举报线索,完善奖励机制。
危险废物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处置往往具有隐蔽性,需要加大基层环保宣传力度,扩大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渠道,发动案件知情人积极举报。
六、湖南省娄底市戴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1.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跨部门长效联动机制,实现两法衔接工作。
2.利用无人机航拍侦查,结合大数据分析,侦破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娄星区某废弃砖厂内散出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迅速赴现场进行查勘并调来挖机挖掘出数十个铁皮桶,桶内物体疑似工业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根据办案经验,主办人员判断该举报可能为涉及非法倾倒填埋大量疑似危险废物的重大案件,因此立即上报,同时将案情通报给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娄星公安分局)。当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娄星公安分局赴现场开展勘查,并联络专业人员进行采样分析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
2018年12月26日,娄底市娄星区政府成立由娄星公安分局和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组成的“12·25”非法倾倒填埋涉危险废物案件联合调查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应急清理并妥善处置现场非法倾倒填埋的危险废物。
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梳理办案难点,积极与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接,多次推动召开“12·25”案件联席会议,4天赴四川、贵州、重庆、湖北等多个省份调查取证,形成案卷共20余卷。在遇到案件瓶颈时,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沿线卡口视频录像40余万条、追查可疑运输车辆500余辆、无人机航拍侦查可疑区域20多处,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疑似作案人员进行追查,最终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查,2017年以来被告人戴某、李某等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湖南省怀化、长沙等地企业,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共计300余吨。被告人戴某、李某将其中100余吨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杨某进行处理,杨某将部分危险废物交由同样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吕某、廖某处理。2018年12月24日,吕某、廖某联络挖机和货车将245桶50余吨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掩埋在本次案发地。涉案填埋物为湖南某公司产生的蒸馏釜残渣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造成周边大气和土壤污染。
“12·25”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涉案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成分杂,涉案人员多、区域广、时间长等特点。本案涉及湖南省多个地州市和四川、贵州、重庆、河南、湖北、广东等多省(直辖市)的部分城市;涉案人员达11名,为专业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黑色产业链的犯罪团伙,极具反侦察意识,给侦破造成了重重阻难。
【查处情况】
1.处罚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对戴某某等8名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取保2人,另案处理1人。2020年8月,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如下:
(1)戴某某、李某某、郭某、吕某某、黄某某、阳某某、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目前,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6,123,680元,现场已修复到位。
【案件启示】
积极整合各部门优势,建立联动机制,实现案件办理的突破。
建立“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联动机制可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随时会商,通过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严谨推进调查取证,确保该案件移交程序的规范合法、调查取证合法合规、案卷移送起诉高质量。在办案前期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过程中,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对前期现场采样、人员访谈、调查笔录制作等全过程进行指导跟踪,防止出现程序违法情况,保障案件顺利办结。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方法,实现证据的快速固定和提高“查、打、诉”一体无缝衔接的办案效能。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4·30”梁某等人涉嫌非法跨省转移、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快速认定铝灰(渣)的危险特性,加快案件办理。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北流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北流市某镇一仓库疑似非法贮存铝灰渣。北流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赴该仓库调查。经查,仓库内堆放蛇皮袋包装的疑似铝灰(渣)固体约400吨,仓库前停靠的8辆大货车上装载同类固体约200余吨,共计约600余吨。
经进一步调查,该黑色固体系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中间人苏某某介绍从黄某某处非法转移获得,并收取一定的处置费,准备用于制造水泥砖,由黄某某负责运输并安排司机。吕某某等8名司机在明知“货物”与货运单不相符、货运手续不全且“货物”有刺激性气味、可能是危险物品的情况下,仍然承接运输业务,将疑似铝灰(渣)从广东省多个城市收运到北流市该镇仓库内,前后运输总共20车次。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结合溯源分析,认定该黑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总量约650余吨。
此外,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深挖细查,相继在玉林市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等地另查获12起非法转移、贮存、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玉州区一起非法倾倒填埋约120吨危险废物铝灰(渣)的案件是北流市“4·30”污染环境案犯罪嫌疑人所为。目前已将玉州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铝灰(渣)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北流市“4·30”污染环境案并案查处,其余案件正在另案侦办中。
【查处情况】
目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公安局抽调市县两级人员组成6个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专项工作组共53人,赴广东、广西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截至2021年8月6日,北流市公安局已拘捕犯罪嫌疑人21人,查获涉案固体废物来源企业(窝点)6家(个)。目前北流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梁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案件启示】
提高铝灰(渣)环境管控,加大铝灰(渣)监管、执法和利用处置技术扶持力度。
我国是铝业大国,每年产生大量铝灰(渣)。铝灰(渣)遇水会发生反应,释放氨气,受潮也容易自燃,非法倾倒铝灰(渣)会造成较大健康和环境风险。根据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进一步明确了铝灰(渣)的危险废物属性。
产生铝灰(渣)的企业应切实做好相关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对产生的铝灰(渣)如实申报登记,进行管理计划备案以及落实好源头分类、应急预案和业务培训。生态环境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铝灰的环境过程监管,依法从严执法,加强环境违法犯罪线索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八、陕西省渭南市张某等人利用废铅蓄电池非法炼铅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1.司法衔接及时,部门高效联动。
2.重视群众举报,扩展案件线索渠道。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1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以下简称蒲城分局)接到群众微信投诉平台举报称,渭南市蒲城县某硫酸厂内有人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涉事硫酸厂东北角一废弃厂房内的一座非法炼铅炉正在生产,相关人员已全部逃逸。
蒲城分局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机关当日即介入开展排查,封锁案发现场。同时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各司其责,由检察院负责案件的取证指导,公安刑警大队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公安环食药大队负责控制现场并动用技侦手段锁定嫌疑人,由蒲城分局负责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资料取证、监测、案发现场的危险废物及相关物品的查扣等。
经查,2019年5月底至6月11日期间,张某等先后8次前往宁夏、四川、山东等地购买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HW49)共247.44吨,且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在涉事硫酸厂利用废蓄电池非法炼铅,并利用渗坑排放酸液。经检测,土渗坑内的酸液壤pH值为0.65,铅含量最高为40.6 mg/L,周边土壤也受到污染。
【查处情况】
2020年10月2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李某金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不等,其中金某某、杨某某、郭某、李某生和马某等5人宣告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李某金2人不服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1.司法衔接及时,部门高效联动。
司法衔接及时,各部门高效联动,动用高科技手段锁定嫌疑人。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全程指导,指明方向,公安机关动用技侦手段锁定嫌疑人,赴涉案省调查取证,将案件涉案人员一网打尽,为以后办理同类案件积累宝贵经验。
2.重视群众举报,扩展案件线索渠道。
对违法地点较为偏僻的案件,线索来源和后期顺利查办离不开附近群众的全力配合。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调查并保护、固定证据,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环境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