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工作中曾发现,长江下游某市一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将收集的重金属污泥进行简单处理后,制成两种所谓“产品”,表面上以每吨不高于20元的价格销售至上游一些省份,暗地里与购买方或其关联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每吨200元左右的价格向购买方支付技术服务费。这实质上是以资源化利用为名,以阴阳合同形式为掩盖,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之实。一方面,企业在环评中将这两种含重金属产物直接定义为产品,并骗取了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取得了“合法证明”。另一方面,这两种所谓“产品”均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了市场流通证明。
实际上,其中一种石膏“产品”根本达不到石膏的国家标准,仅能以多次少量掺用的方式混入水泥熟料中;另一种黄泥状的含重金属“产品”则通过长江水路运输,被非法倾倒至长江中游某市的废弃矿坑中,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构成威胁。企业通过钻法律法规的漏洞,以这种隐蔽性、迷惑性和欺骗性极强的方式,数年来非法攫取了巨额利润。直到近期该企业倾倒在外地的危险废物曝光,其违法行为才得以查处。
按类似的操作模式,很多危险废物可以摇身一变成为“产品”,从而脱离监管,对类似情况必须高度关注。特别是近期各种因素叠加对工业生产造成冲击,一些大宗副产物如废酸、废碱的资源化利用产业链可能会断裂。下游利用处置企业停产后,一些不法企业在江河湖海水路运输这些危险废物过程中,可能会铤而走险,非法处置。
为避免危险废物以“产品”名义脱离监管,整治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乱象,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开展排查整治。地方有关部门应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结合清废行动以及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梳理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环评、资源化利用产物执行标准以及转移去向等有关情况。对资源化利用产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的,要制定科学的整治方案,避免带来更大的环境风险。
二是完善管理体系。建议按照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完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细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定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分类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主要用途,减少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和二次污染。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建立完善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许可证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的政策支持,加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适用技术等基础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标准尚未出台前,制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
四是加强监管联动。完善长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长江流域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数据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整合集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交通等部门相关数据,不断强化区域内、部门间协作配合,实现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将联合督查和日常监督结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等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职能互补,有效形成监管合力。
五是鼓励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不断拓展举报途径,充分利用“12369”“12345”等信访举报热线,把举报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列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