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落到实处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11-09 22:57:15 浏览()次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及时修订《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报日前采访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李金惠。李金惠同时也是“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专家帮扶组组长,对口帮扶深圳“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相关工作。

  《办法》的修订更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保要求

  “《办法》的修订综合考虑了生态环保的要求和形势变化,力图实现每一吨固体废弃物处理去向都要有迹可查。”李金惠说,《办法》首先明确了由住建部门统筹管理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同时调整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工作措施,由以往的以市内消纳场填埋为主,转变为水运中转、综合利用、工程回填、临时消纳、固定消纳场填埋等多种方式并行。

  同时,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发展方向发生变化。李金惠介绍说,从当下来看,为助力“无废城市”建设,急需打造建筑废弃物减排利用、协同处置体系;而从长远来看,深圳市内填埋因土地资源紧缺而变得越来越困难,唯有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最大程度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方为长久之计。

  “《办法》采用了排放核准、运输和消纳备案、电子联单等新的管理手段,以实现全链条跟踪建筑废弃物处置信息的目的,有效杜绝偷排乱倒、非法处置等现象。”李金惠说。

  推动全过程监管,多重手段促进综合利用

  《办法》突出源头管控,加强中端监管。在源头上,确立排放核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拆除、装修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前向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申请排放核准。

  “申请核准要求提供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与备案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经备案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涵盖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的全过程,大大增强了管控能力。”李金惠说,在中端管控方面,《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单位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条件,并新增了水上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在末端处理方面,《办法》规定了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等5类消纳场所;确立了除固定消纳场以外的其他消纳场所备案制度,对消纳行为予以规范,压缩非法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操作空间。

  “《办法》的一个特色是多种手段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李金惠说,设立了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建立综合利用产品及适用部位目录、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等制度。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用地安排、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鼓励措施,推动综合利用行业发展壮大,实现可持续发展。

  此外,《办法》还充分利用信用管理制度,促进建筑垃圾处理领域诚信市场的建设。

  首次提出建设工程排放限额、减排与综合利用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排放减量化、处置资源化、管理规范化,深圳市为《办法》配套编制了《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SJG62-2019,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和《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SJG63-2019,以下简称《技术标准》),这是国内首次明确提出建设工程限额排放要求、综合利用要求。”李金惠说。

  据介绍,这两项标准构建了建筑废弃物的排放限额指标体系,明确了建筑废弃物减排措施和综合利用产品的适用部位、使用数量,指导规划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建筑废弃物减排和综合利用工作,将源头减排由提概念、喊口号转变为可落地、可操作,引导各类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优化方案,实现建筑废弃物源头减排。

  “《限额标准》是国内第一部对各类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提出具体排放限额指标要求的技术标准。”李金惠说,其编制遵循“倒逼排放减量、鼓励综合利用”的原则,构建了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等四大类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指标体系。同时,通过将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纳入限额指标考虑因素,以激励综合利用产品的全面推广应用。

  “《技术标准》是国内第一部涵盖建设工程从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到检验与验收全过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标准,为建设工程达到《限额标准》要求提供了技术措施。”李金惠说。

  李金惠表示,这两项标准为深圳市真正实现“建筑废弃物产生于工程,最终回用于工程”的资源循环理念,助力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政策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