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4-17 00:13:02 浏览()次

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黄河。

依法守护青藏高原生灵草木,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以国家立法形式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推动全民增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要强化法治保障。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不断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

据介绍,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

今后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编纂形成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并提请审议”。

这是记者从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11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了解到的。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正在按计划推进,力争在本届内编纂出生态环境法典。

这也意味着,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生态环境法典成为我国第二部法典。

法典编纂是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其中,“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各编中都得到了贯彻。

黄薇告诉记者,新增的“绿色原则”,可以确立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导向,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此外,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同时,司法机关在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时,也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经综合比较研究,在生态环境领域开展法典编纂的条件比较成熟,同时,法典编纂保持一定的开放性。”黄薇表示。

当前,生态环境领域编纂法典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在理论方面,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近平法治思想可支撑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在实践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成效明显。特别是我国现有的环境资源方面法律,为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文本支持。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一个重大课题,专门研究论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稳步、有序地积极研究推进法典编纂工作。

不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项艰巨的立法任务和系统工程。

黄薇认为,法典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高质量法典。因此,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积极扎实推进。

为美丽中国立良法,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使命所在。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努力通过编纂一部以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补齐立法空白,来完善立法体系。

统筹多种形式不断扩展立法领域

自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守护碧海蓝天、洁净沙滩。

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林丹告诉记者,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总体上强化了生态保护理念和生态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职责,并加强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制度设计。

“法律将‘保护优先’作为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充分强调保护优先原则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引领作用。”林丹说。

在法治力量守护下,“水清滩净”环境优、“鱼鸥翔集”生态美、“人海和谐”保障佳将成为滨海常景常态。

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主任雷建斌介绍,宪法的有关规定是构建整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宪法依据,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宪法遵循,构成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宪法基础。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宪法生态文明的规定,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步伐,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全面清理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了全面提升。特别是在立法形式上,统筹“立”“改”“废”“纂”等多种形式。

在“立”上,先后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在“改”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作了全面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还进行了多次修改,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废”上,2021年新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后,同时废止了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此外,在立法领域上,将生态环境保护向国家安全、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拓展。在立法内容上,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

“一系列法律和决定既涵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系统,又对特定区域、特定流域、特定类型的资源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还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依法推动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形成了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法律体系。”雷建斌表示。

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湿地保护法执法检查,推动湿地保护修复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用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为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为盾,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