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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公安厅、省河长办共同制定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河湖警长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并正式印发实施。《工作规范》明确提出,规范河湖警长制工作,健全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警长制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公安机关在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服务保障作用。据悉,2021年6月,云南省公安厅联合省河长办印发了《河湖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河湖警长制”。
河湖长制既要有名更要有实。仅有制度而缺乏落实的力量,就难以推进制度落地。笔者在参加昆明市35条入滇河道1名督查专员+5名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巡查过程中,感受到警察制止指令的执行效力更高,轻微违法人员对警察宣传教育的配合性和服从性也较强。实施“河(湖)长+警长”制是河湖长制的深化落实,是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诠释。当前河湖保护的制度法规,总的来看较为完善和严格,但仍有个别人为了一己之私不惜以身试法。因此,必须要充实河湖保护的警察力量,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云南省创新建立“河(湖)长+警长”机制,在全国率先出台《工作规范》,有利于强化河湖警长履职,促进各警种沟通协作,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互补优势。充分加强河湖保护的警察力量,使河湖长工作向多领域拓展,解决涉水违法监管难题,有效化解风险隐患。使各部门聚焦山水林田湖草沙自然资源保护,切实履行河湖保护的职责,形成各部门统筹合力保护河湖的局面,引导河湖警长制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河湖长警长制可促使公安机关的执法职能,主动向河湖生态保护和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领域聚焦,能及时针对河湖长指出的涉嫌违法问题,迅速出动警力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同时,通过河长制+警长制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示某个河湖有警察队伍守护,群众可以通过公示牌的电话,向河湖警长直接举报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能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河湖警长工作,为统筹调配和出动警力提供了依据,便于公安机关主动履行职责,能通过受理举报、联合执法、履行巡河职责等形式,及时惩处涉河湖违法问题。
作者系云南省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四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