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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省河长办共同制定的《云南省公安机关河湖警长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于近日印发实施。《工作规范》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河湖警长制工作,健全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警长制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公安机关在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据了解,推行河(湖)长制以来,云南省已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湖)长体系。各级河(湖)长积极落实责任,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河湖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河湖面貌明显改善。但是,一些地区危害行洪安全、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存在,各类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不断出现。为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2021年6月,云南省公安厅联合省河长办印发了《河湖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河湖警长制”。2022年度云南省总河长会议明确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管,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着眼进一步规范河湖警长制工作,推动河湖警长制全面见效,《工作规范》主要从河湖警长制的总体要求、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工作措施及工作台账、督导检查等方面,规范了全省河湖警长及河湖警长制办公室的履职行为。
《工作规范》明确,将与省河长办等有关单位部门建立河湖保护治理联席协作、联合打击、联动防控、风险隐患排查化解、联合考核等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河(湖)长制、促进河长治。
在履职要求上,《工作规范》明确各级河湖警长是各江河湖库渠保护治理工作中落实公安工作任务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协助对应河(湖)长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击涉水违法犯罪活动(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构建水域治安防控网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涉及长江流域、九大高原湖泊州(市)、县(市、区)河湖警长还负责组织落实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助力“湖泊革命”攻坚战等河湖保护专项行动。乡(镇)河湖警长还需要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要求,负责辖区水域群众举报处警、犯罪线索移交、涉水案件办理、矛盾纠纷化解和儿童等溺亡案(事)件防范处置等工作。
此外,《工作规范》对河湖警长制联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基础建设、联合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等也作出了规定。
相关专家认为,云南省创新建立“河(湖)长+警长”机制,在全国率先出台《工作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河湖警长履职,促进各警种沟通协作,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互补优势,解决涉水难题,化解风险隐患。同时,引导全省河湖警长制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