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措加强河(湖)长制工作,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湖长由省委常委担任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7-19 12:54:31 浏览()次

日前出台的《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强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河(湖)长制制度体系,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

《通知》明确了工作原则、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式、述职考核六个方面的内容。

《通知》明确,河(湖)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全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湖)长制,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

省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专职副书记任执行副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担任,省级副总河长由省长担任,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湖长由省委常委担任,六大水系、牛栏江、赤水河省级河长由副省长担任。省级总督察由省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省级副总督察由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州(市)、县(市、区)总督察由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总督察由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推行“河(湖)长+”协作机制,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体系。

《通知》强调,创新工作方式,发挥好“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涉水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更广泛的“河(湖)长+”协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鼓励民间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学生义务监督员、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河(湖)长日常巡河巡湖,监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通知》对述职考核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有关述职、考核制度,总河长、副总河长每年审阅或听取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和下一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乡镇级及以上河(湖)长每年审阅或听取相应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各级河长办组织做好下一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考评部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河(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滞后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