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陆海统筹,谋划“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06-02 16:54:41 浏览()次

  陆海统筹是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抓手,是在海洋领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理念。

  “十三五”期间,国家加大力度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了以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为标志的海洋污染防治措施,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整体向好,但生态环境的改善尚未从量变转为质变,尚未满足减污降碳的新要求,需要在未来一段时期继续深入攻坚。

  加强流量统筹,保障重要河流的入海生态水量

  近年来,受气候变化、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等因素的影响,北方地区主要河流的入海水量明显减少。黄河年均入海水量由1976年的410亿立方米减少到2016年-2017年的不足100亿立方米,个别年份出现了断流现象,由此造成黄河三角洲湿地补水不足,生态系统脆弱。海河入海淡水量在1981年出现断崖式下滑后,基本处于较低的水平,2001年入海水量仅为0.8亿立方米/年,是来水量最高年份的0.18%;2013年-2017年平均入海水量恢复到51亿立方米/年,为近60年总平均来水量的61%,但极不稳定。辽河入海淡水量在2002年达到最低,为48亿立方米/年,是来水量最高年份的10.6%;2013年-2017年平均入海水量为118亿立方米/年,不足近60年总平均来水量的70%,导致湿地植被破碎化,盐地碱蓬退化严重。滦河流域持续干旱,2001年-2010年全流域年均地表水资源量较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减少58%,累计入海沙量仅为上世纪50年代的2%,导致沙丘退化,岸滩侵蚀后退,河口岸线萎缩,珍稀濒危生物文昌鱼几近灭绝。

  基于上述情况,“十四五”期间,应加大流量统筹,保障重要河流的入海生态水量,应该分季节提出供水需求,在每年的5月份左右(即鱼类的产卵季和游泳动物的生长季节)提供足够的生态水量。例如,黄河流域的入海生态需水量1月-5月应不低于50亿立方米。

  加强标准统筹,协同推进落实流域海域污染物减排目标

  陆域污染物主要通过河流地表水携带入海,因此海洋污染防治必须陆海统筹、河海兼顾,而《海水水质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水质指标设置和水质标准限值要求等方面的不衔接已难以满足陆海统筹的水污染防治需求。以氮、磷等指标设置为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设置了氨氮和总磷的指标,针对湖泊和水库设置了总氮指标,而《海水水质标准》则设置了无机氮、非离子氨和活性磷酸盐三个指标。两项水质标准之间氮、磷的指标设置完全不同,造成地表水和海水之间关于氮、磷物质的水质评价是两条线,严重制约了氮、磷等物质的陆海联防联控。

  “十四五”期间,在继续明确主要入海河流总氮削减目标的同时,亟须加强流域海域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对氮磷等指标提出可量化、可考核、可衔接的管控目标要求,并针对河口区的特点和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加强河口区的水质标准研究。

  加强空间统筹,避免出现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空白

  北海海域承接辽河、海河、淮河和黄河等四大流域,按目前的管理职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基本以入海断面以上的河流为管理范围,海域生态环境监管则一般以河口、岸线以下的海域为管理范围。但是,从入海断面到河口往往长达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例如黄河利津断面距离河口约80多公里,辽河赵圈河断面到河口的距离约26公里,滦河姜各庄断面到河口的距离约14公里。这些区域目前存在监管的空白,而这些区域的水产养殖等人类活动频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亟须加大力度。

  “十四五”期间,应进一步理顺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管理范围,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统筹污染物减排目标、生态修复工程措施、生态环境监管行动等,做好流域和海域生态环境监管的协调衔接。

  加强机制统筹,构建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十四五”期间,应坚持源头治理、整体治理与系统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在巩固“十三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基础上,以重点海湾河口为核心,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构建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助力“美丽海湾”建设。

  一是完善责任落实和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形成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大环保工作格局。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加强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补偿制度、激励机制等。推进规划、标准、环评、监测、执法、应急、督察、考核等领域的统筹衔接,建立陆海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设计和实施的工作机制,达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的目的。

  二是强化建设监测、监管和应急能力体系。加快船舶、无人机、在线监测、信息化等能力建设,加快沿岸应急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运用天、海、地多种手段,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应急能力和队伍专业水平。健全完善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预案,推动沿海地市、相关部门、涉海企业等的应急处置合作及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形成覆盖重点海域的快速应急监测响应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外部门之间的协调,统筹协调发改、水务、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海事、文化旅游、环卫等部门的工作,坚持产业创新、实践创新、体制创新的原则,加强陆源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按照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原则,加强中央的指导和引领,压实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而形成助推海洋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