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针对长江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为长江保护修复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长江保护法》为推进流域管理机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4月召开的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强调“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治疗,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为了对长江保护提供充分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建立协同高效的保护机制,形成依法保护长江的合力,《长江保护法》应时而生,针对“长江之病”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为破解“九龙治水”困境,《长江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开辟了流域整体法律管治新格局,开创了“齐抓共管”的流域管理新模式,标志着我国流域管理进入新阶段。
基于《长江保护法》这一流域立法的地位,流域机构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流域管理机构在执行中央政策、衔接地方省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涉及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在新发展阶段,为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道路,长江流域各管理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推进《长江保护法》落实十分重要。
《长江保护法》聚焦长江问题,立足长江特点,超越既有立法中的“部门”与“地方”结构,在保留既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推动了长江流域管理体制从“条块分割”到“统筹协调”的重大变革。在继承和保留既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流域协调机制。
在中央层面,《长江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长江保护法》还面向长江的流域性问题,规定了应当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具体机制和制度进行统筹协调的关键事项,包括“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
在地方层面,《长江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地方协作机制是长江流域各地方之间的一种子流域或区域协同治理机制,主要目的是各行政区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出发,共同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跨界公共问题进行合作协调,在法规与标准、规划与监督执法等方面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合力。
《长江保护法》为各流域机构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合力机制、构建共抓大保护格局,以及发挥支撑国家协调机制和指导地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积极建立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协同合作机制
在《长江保护法》框架下,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应积极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在国家协调机制和流域内地方政府及协作机制之间承上启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长江保护重点工作,用法律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构建“共抓大保护”格局,在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统筹协调,编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快推进以长江保护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建设,落实空间管控要求,组织流域各地编制好、实施好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系统提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安排,谋划流域重点工程。加强指导协调,督促规划任务和目标有效落实,推进流域重点工程实施。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好水、治差水、增生态用水,加快推动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转变,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二是同步调度,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齐抓共管。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突出“三个治污”,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贯彻落实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资源、环境管理各项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三线一单”制度落地实施。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完善更加紧密的流域综合监管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大格局。
三是强化协作,形成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合力。以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为总体思路,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帮扶、协调作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促进流域内重点、难点水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针对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专项执法。各流域管理机构针对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问题在案件移交、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加强综合指导,提升打击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综合效能。
四是加强沟通,建立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和会商平台。积极推动构建流域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体系。推动建立长江流域跨部门、跨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流域管理机构在很多方面都有协同合作的基础,《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将更有利于各流域管理机构从双边合作向多边合作拓展,构建职能上互补、信息上互通、监管上互助的多边合作共享机制。
五是优势互补,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智库。各流域管理机构在多年的保护工作中积淀了大量监测、科研数据和成果,要适应新时期流域管理要求,发挥流域管理机构专业优势,整合全流域科研技术力量,加强合作、优势互补,打造一流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支撑和专家团队,共同当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智库。
长江保护,法治先行。《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立下了绿色发展规矩,为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与各有关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心戮力,推进《长江保护法》落地生效,为长江保护修复、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