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
近几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全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整体改善,但海洋酸化、生态受损、污染事故多发等问题依然突出。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我们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于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海洋生态环境需要,抓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切实提升执法效能。
补齐思想认知方面的短板。认知是行动的先导,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直观上是人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检查,实际上是人对自身海洋认知的反观。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效能应遵循从认知到行动的实践逻辑,始终秉持问题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执法者对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对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沉疴痼疾敢于曝光,做到不回避、不退让。形成对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的科学认知,反思引起海洋异化的人类行为。进一步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的重点领域,如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基本情况、海洋环境保护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情况等内容。有意识地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反映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症结、难点,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建言献策。强化规则至上的法治思维,以严格的逻辑和严密的法治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法制权,守住生态红线和法律底线,规范执法监督的问责程序,避免责任碎片化,从严从实做好法律责任监管工作,切实提高依法执政本领。
补齐要素配置方面的短板。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效能需要按照新时代海洋工作“一个定位、三个聚焦、五大体系、八个方面调整改革”的总体思路,不断完善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和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依法治海是一项关乎资本、人才、技术等多重要素的系统工程,既要求政府积极探索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执法装备配置与管理,又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变要素驱动为创新驱动,完善各类产权交易机制,不断优化海洋渔业资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具体来说,要做到因人施策,优化执法队伍业务结构,调配熟悉本行业、本系统法规政策和业务,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各尽所能。着眼科技创新,加强海洋工程建设,努力培育海洋经济新动能,以法治手段保障海洋经济发展模式创新和污染防治精准管理。完善执法保障的制度要素,不断健全、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普法等制度,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提供依据,使执法工作体现出应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切实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效能。
补齐监督考核方面的短板。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效能直接影响其风险管控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的提高。长久以来,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制度作用体现得仍然有限,缺乏前瞻性的制度供给。前瞻性的制度依赖相应的政策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绿色技术范式,这就需要执法主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机构改革,配合立法机关规划配套法律规章和政策体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做到未雨绸缪。增加海洋环境违法成本,强化监督管理,着力破解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依托海洋环境在线监测“一张网”,与科研院所、河流及海岸工业企业打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
新形势下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效能,必须始终把海洋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政治责任和时代担当,把满足人民对美好海洋生态环境的需要作为落脚点。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切实做到敢担当、能作为,实现对各个污染源的长效化、常态化无死角监管,保障我国海湾、近海和海洋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安全,整体、协同、有效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