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跨省流域联防联控机制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5-06 19:53:03 浏览()次

  行政区域有界,生态环境无界。中国河流湖泊众多,这些河流、湖泊不仅是中国地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中国是世界上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有许多源远流长的大江大河,其中流域面积超过1000平方千米的河流就有1500多条,一旦发生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难度陡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就是面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环境要素流动性的特点,主动克服行政管理的地域性、分割性而进行的制度设计。早在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就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和《水法》第17条也是遵循这一原则规定,分别对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作出了详细规定。

  2001年,国家在太湖流域确立了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流域内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为主,各相关单位配合的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2002年以后,开始在各个流域推广实行。2011年9月,国务院公布《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其中就有预防和应对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详细规定。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明确:健全区域联动。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重要抓手,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形成治污合力。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2019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长江保护法(草案)》。作为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同时也是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草案)》第4条中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这一规定遵循了《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原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依法推动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刚刚发布的《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建立协作制度、加强研判预警、科学拦污控污、强化信息通报、实施联合监测、协同污染处置、做好纠纷调处、落实基础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详细具体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于预防和减少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