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十年拟上升为法律
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等条款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其中明确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十年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草案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等9个章节,共计84条。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立法工作,两次作出重要批示,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重大任务。长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是今天的长江“病了”。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长江保护法制进程滞后,必须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和系统性的长江保护法,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均适用
草案依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以长江流经的青海、西藏、四川等相关19个行政区域范围为基础,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高虎城表示,划定上述范围主要有两方面考虑:长江流域除干流外,还包括众多支流,干支流相互交融、水系相通,立法要遵循长江流域的系统性、联系性和完整性特征;长江流域涉及的19个省区市,地域广大,有些区域远离长江水系,为保证科学合理地管理长江流域,将管理范围限定为长江流域内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对长江源头和上游水源涵养地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划定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对长江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此外,草案还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长江流域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环境污染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的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对历史遗留的长江流域生态损毁问题,草案明确应当依法追究损毁责任人的责任。但是如果无法确定损毁责任人,则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合理确定修复治理费用保障方式,分别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散布长江流域虚假信息最高罚5万
草案规定,根据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有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状况和重大风险预警、资源利用、水文情况等信息。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编造、散布长江流域虚假信息,否则可被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草案还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 亮点
十年“禁渔”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严格捕捞管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十年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具体管理办法和重点水域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同时明确了违法捕捞的处罚标准,违法捕捞者可被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如果情节严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承担全部修复费用,构成犯罪则追究刑责。
【解读】 今年初,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从2020年元旦开始,分步骤推开,禁渔10年。首次提请审议的长江保护法草案拟将这一规定上升为法律,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建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破解“长江无鱼”
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物种资源状况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并将其变化状况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解读】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完整的水生态环境指标是生物完整性的基础和保障,而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仅采用化学指标,不足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别是难以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关注的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无鱼”等级的问题。对此,草案增加了关于生物完整性指数的内容。
建立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打破“条块分割”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国务院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之间的管理工作等。
【解读】 长江流域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长期以来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管理体制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依然存在。因此,法律如何确定长江保护的管理体制至为关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同时与河长制相衔接,由长江流域市、县级河长,负责落实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决定的相关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