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会议日前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对加快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做出部署。
第2号令明确,今年年底前,完成全省范围内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120条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253个湖泊管理范围划界任务;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划界任务。
省级负责完成省级领导担任河长或湖长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基础工作,并将划界成果交由各市(地)、县(市、区)履行向社会公告等相关程序。市(地)级负责完成市(地)级领导担任河长或湖长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任务,并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完成相应行政区域内河湖的管理范围划界任务。
第2号令提出,农垦、森工系统生产经营活动区域内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任务,由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划界申请,并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基础工作,相关基础资料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向社会公告等相关程序。
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棱河、汤旺河、呼兰河、拉林河、绰尔河、雅鲁河等10条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不小于50米,背水面不小于30米。中、小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于30米,背水面不小于20米。
无堤防但有规划堤线的河湖,可参照规划堤线执行有堤防的河湖划界标准。无堤防且无规划堤线的河湖,其管理范围可采取历史洪水调查,设计洪水位推算确定界线。如果调查发现的历史最高洪水位范围过大,可在满足防洪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划定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要符合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成果。无人类活动的河段暂时可以不进行划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