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警呼吁改进地方立法保护呼伦湖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9-09-05 11:55:25 浏览()次

  8月28日,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据相关官员解释,现行的渔业法是1986年制定的,由于年代久远,渔业法已经严重滞后于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

  渔业法实施3年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出台,其中对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工具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与渔业法不适用于我国产业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情况相同,《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也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滞后的状况。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局(以下简称呼伦湖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霍洪金介绍,随着生态执法实践的深入,《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已经明显不适应呼伦湖现在查处非法捕捞案件的实际情况。

  “建议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将呼伦湖的禁渔期划定为每年的3月15日至12月15日,将引河济湖(克尔伦河)、新开河(达兰鄂罗木河)列为常年禁渔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在呼伦湖使用挂网、网箔、虾笼、地笼、网目尺寸小于12厘米的挂网,都属于禁用工具。”霍洪金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调整禁渔期禁渔区

  严格防范私捕滥捞

  呼伦湖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草原西部,水域最大面积达2339平方公里,是中国第四大淡水湖。呼伦湖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止荒漠化以及维系周边草原生态系统平衡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是我国北方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呼伦湖保护区始建于1986年,1990年晋升为自治区级,1992年晋升为国家级。呼伦湖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总面积740000公顷,主要由呼伦湖(达赉湖)、新达赉湖、贝尔湖(中国部分)、乌兰诺尔、乌尔逊河、克鲁伦河入湖口等河流和大小型湖泊组成。

  呼伦贝尔市始终将呼伦湖保护治理作为一号工程,举全市之力推进综合治理工作,从战略全局深刻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要让人们敬畏法律、敬畏自然、敬畏环境,共同保护好呼伦湖这个共同的家园。”呼伦湖公安分局副局长徐秋慧说。

  然而,在呼伦湖,每年都要上演“护渔大战”。由公安、环保、企业联合开展的护渔专项整治行动,几乎年年都要组织进行。

  据呼伦湖公安分局不完全统计,每年查处的300多起破坏渔业资源案件,大多集中在每年的3月至12月之间。尤其是在每年的封冰期(10月中下旬至12月初)和融冰期(3月下旬至5月),非法捕捞分子受利益驱使,冒险上冰捕鱼,随时都有掉入湖中的危险,存在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隐患。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源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中提到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而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郭泽强解释说。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治区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7月31日。盟、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自定禁渔期,但不得少于50天。乌尔逊河、克鲁伦河列为常年禁渔区。

  霍洪金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禁渔期的设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保护呼伦湖的水产品资源为目的来设定。根据非法捕捞案件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呼伦湖的禁渔期划定为每年的3月15日至12月15日更为适宜。此外,引河济湖(克尔伦河)、新开河(达兰鄂罗木河)目前已成为鱼类回游重要通道,建议也将其列为常年禁渔区。这样一来,可以有效保护亲鱼产卵和控制私捕滥捞分子过度捕捞。”

  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非法捕捞屡禁不止

  公开资料显示,每年的护渔专项整治行动,呼伦湖公安分局都将全部警力集中到2339平方公里的湖面上,采取水陆结合、防控与治理结合等方式,多措并举,严厉打击私捕滥捞行为,筑起保护生态安全的坚实防线。

  2016年10月29日,呼伦湖公安分局查获一起使用挂网非法捕捞呼伦湖水产品案,抓获嫌疑人8人,扣押机船一条,非法捕捞渔获物1132.28公斤,挂网7000多米。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上述8名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捞,并非是在禁渔期。而8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刑,是依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渔业方面的法律专家介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前提,必须是情节严重。依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在呼伦湖水域非法捕捞除了“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还有下列行为可以立案追诉: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在禁渔区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其中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等破坏性方法。不过,在生态执法实践中发现,由于呼伦湖水域面积太大,几乎没有人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禁用的方法。”霍洪金说。

  值得注意的是,呼伦湖公安分局在执法实践中发现,呼伦湖水域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在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案件非常少见。

  “因此,很难追究常年从事破坏呼伦湖水产资源活动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大多属于违反渔业法的行为,而单纯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手段,明显缺乏打击力度,导致非法捕捞现象屡禁不止。”霍洪金说。

  非法捕捞工具多样

  亟须纳入禁用范围

  此外,《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网目包括各种捕鱼拉网网目8厘米以下,网兜(包括围网、拖网和网箔的捞窝)5厘米以下,箔旋捞窝的箔条间隙2厘米以下,捕鲤鱼挂网网目12厘米以下。专捕小型成鱼的网目,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政部门规定。

  霍洪金认为,依据上述规定,禁用工具挂网的最小网目,只是捕鲤鱼不能小于12厘米的挂网。根据多年的办案情况,呼伦湖公安分局查获的非法捕捞人员使用的挂网网目尺寸,很少有大于10厘米以上的。而呼伦湖非法捕捞的捕捞工具,绝大多数是挂网、网箔、虾笼、地笼、拉网。

  “尤其是网箔、虾笼、地笼、拉网,由于网目较小,大、小鱼以及湖虾只要入网,就会被捕捞上来。而这些捕捞工具,不在《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的禁用工具之列。”霍洪金说。

  2017年11月27日,呼伦湖公安分局查获一起使用挂网非法捕捞呼伦湖水产品的案件,非法捕捞者使用小于12厘米的挂网捕捞呼伦湖白鱼、鲫鱼1000多公斤,鲤鱼50多公斤。

  呼伦湖公安分局副局长高国权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内蒙古实施〈渔业法〉法》没有规定捕捞白鱼、鲫鱼的禁用网具尺寸,仅是捕捞鲤鱼的挂网网目属于禁用工具,但上述案件中,捕捞鲤鱼的数量又没有达到500公斤或价值5000元的标准。“呼伦湖公安分局邀请满洲里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前介入侦查。经双方现场研判,认为此案只能适用渔业法进行行政处罚,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人员常年使用挂网、网箔、虾笼、地笼、拉网等捕捞工具,大肆进行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破坏尤其严重。为有效制止非法捕捞行为,建议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政部门出台相关法规文件,明确规定在呼伦湖使用挂网、网箔、虾笼、地笼以及网目尺寸小于12厘米的挂网,都属于禁用工具。”霍洪金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