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立法保护辽河流域水环境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9-09-04 12:48:00 浏览()次

   8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张旗威出席并介绍相关情况。张旗威介绍《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已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立法背景

  吉林省辽河流域面积约1.5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8.2%左右,主要流经2市5县,总人口432.5万人,约占全省14.8%;生产总值约1544.2亿元,占全省10.1%。流域还是国家和全省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粮食产量约占全省总产量的21.1%。省委省政府把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作为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今年,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分别将辽河流域立法工作作为重点,列入2019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

   

  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7章95条,分别为总则、规划管理、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资源保护、流域水生态修复、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特点和内容如下:

  一是突出“三水共治”,实施系统治理和保护。针对吉林省辽河流域存在的水生态空间萎缩、系统功能下降、城镇污染突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难度大等问题和流域水环境污染特点,将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贯彻落实到条例的具体内容之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以系统治理的思路,在加强工、农、牧业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将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作为重点内容突出出来,着力解决水资源匮乏、生态基流保障不足、水源涵养能力下降等突出问题,以期达到科学合理配置和保护水资源、加快恢复水生态的目的。

  二是突出构建责任体系,实施联动治理和保护。突出强调应当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将政府及部门责任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同时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和协调配合,研究解决流域水环境保护有关问题。重点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中需要承担的主体责任,包括排污约束、产业升级、工业集聚、自行监测、企业台帐、信息公开、应急防控、畜禽养殖、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点内容,以推动解决部分企业制度不健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三是突出总结改革经验,实施创新治理和保护。积极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改革和监察监测垂直管理改革的需要,充分总结和吸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深化改革成果,紧密结合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构建了适应新形势的辽河流域治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一系列创新制度。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了严格的约束制度,包括建立目标考核、实施约谈限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督察追责等制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