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在生态资源跨区域共享方面,已形成了新安江流域跨省生态补偿机制等诸多成功案例,成效显著。但笔者发现,当前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一是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存在补偿标准与生态价值错配等问题。例如,新安江流域虽然建立了全国首个跨省生态补偿机制,但前三轮试点安徽年均获得补偿仅两亿元,绩溪县作为新安江——千岛湖水系的源头地区,前三轮试点仅县财政配套资金就投入9亿余元,而获得补偿金仅5.4亿元,补偿金额与实际治理投入差距显著。
二是政策法规碎片化,区域内环境标准不统一。例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限值上海、江苏、浙江分别为50mg/m3、80mg/m3、60mg/m3,企业跨区域迁移时面临重复改造难题。2024年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要求省级统筹重大项目环评,但长三角部分地级市仍存在审批权限下放不当问题。
三是生态补偿机制单一化。当前生态补偿仍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多元化补偿不足。新安江第四轮试点虽引入产业、人才等补偿举措,但产业协作项目落地率仅30%,跨省人才交流规模不足百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滞后,长三角GEP核算尚未形成统一标准,2023年示范区GEP核算覆盖面积不足50%,生态资源资本化路径受阻。
四是数据共享与协同治理能力薄弱。跨区域监测网络尚未完全打通,2024年建成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智慧大脑”虽实现242项数据共享,但笔者调研发现,跨部门数据壁垒仍然存在,生态环境、水利、农业数据融合度不足30%。
为解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生态资源跨区域共享存在的难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构建跨区域治理制度体系。设立长三角生态环境委员会,负责制定区域生态规划、协调重大项目,建立常态化协商机制,每年召开联席会议解决跨界纠纷。
二是创新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基金,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根据GDP占比、生态受益度等指标,确定三省一市出资比例,并引入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工具。拓展“产业+人才”补偿模式,将补偿资金与产业协作挂钩,如浙江的企业在安徽投资绿色产业可折算为补偿额度,设立“长三角生态人才专项基金”,每年资助生态环境技术人才跨区域交流。
三是强化数据共享。建设长三角生态大数据平台,整合生态环境、气象、水利等部门数据,实现跨界断面水质、空气监测站点数据实时共享。
四是推动绿色产业协同发展。共建生态产业走廊,在皖江城市带、杭州湾新区等区域布局新能源、环保装备等产业集群,培育百亿级生态产业园区。发展生态旅游经济,推进杭黄世界级自然生态和文化旅游廊道建设,整合黄山、千岛湖等资源,推出“新安江生态研学”“环太湖骑行”等跨区域旅游产品,争取生态旅游收入取得新突破。
作者单位:安徽省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