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经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首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专项法规——《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针对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责任界定不清晰、设备运维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监管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率先启动全国首部自动监测数据管理专项立法,充分发挥小切口立法“小快灵”优势,高效快速解决自动监测数据管理问题。
《条例》明确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条例》通过细化明晰各方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实现了自动监测数据从产生、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全过程管理,使其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
《条例》指出经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核算、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费征收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确立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现场监管和执法的证据效力。
“我们细化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五种情形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13种行为,解决一线执法难点问题;规定了排污单位标记非正常工况下的豁免条款,考虑了排污单位的现实困难和工作实际。”江西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副主任夏黎莉告诉记者。
《条例》对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明确最高50万元罚款、5年从业禁入、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处罚,严惩指使第三方机构造假行为,并实行单位和个人的“双罚制”。
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江西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将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尤其是对运行维护机构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且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行为设置了处罚,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从制度设计上突破了运行维护机构和排污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将运行维护行为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范围,真正做到了用法治思维破解现实难题。
“我们立足省情,以‘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链条责任压实、全要素数据赋能’为核心,构建起具有江西特色的现代化污染源监管体系,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江西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主任周少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