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再优化!各地应急预案应及时完成更新修订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1-26 00:45:25 浏览()次

生态环境部近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已经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的地方,应对照《意见》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更新;尚未完成的地方,应按《意见》有关要求开展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并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

意见中,京津冀、汾渭平原等多个重点区域的区域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得以明确。长江中游城市群、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成渝地区等已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的区域,有待尽快明确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鼓励其他邻近省份、跨省交界城市、省内交界城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并明确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

以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差异化应对重污染天气

《意见》优化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分为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分级标准,其他近3年仍出现重污染日的省市县原则上参照执行。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意见》强调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启动预警等

《意见》强调,各地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各地应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各地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明确区域组织协调单位,天山北、成渝等地区有待明确

《意见》划分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并明确京津冀、汾渭平原、长三角等区域组织协调单位。鼓励其他邻近省份、跨省交界城市、省内交界城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并明确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

其中,生态环境部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同时加强对各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

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为汾渭平原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

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为长三角地区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

《意见》还提到,长江中游城市群、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成渝地区等已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的区域,应尽快明确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

2025年年底前,省、市具备7—10天预报能力,区域具备15天预报能力

《意见》提出,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有关需求,尽量减轻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此外,《意见》明确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评估。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

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的会商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及时对污染过程预测预报准确性进行评估,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预报准确率,确保污染过程不漏报;2025年年底前,省、市具备7—10天预报能力,区域具备15天预报能力。

推进多源清单融合,动态更新排放清单,及时掌握本地源排放情况,重污染过程期间开展动态成因分析,研判污染来源贡献。

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生态环境部根据需要对地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应急响应启动和解除明显不规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等情形的,将视情进行通报。

现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文件有关要求,如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