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福建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十三五”福建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为445万吨,计划2016年内全部完成,11月底前,去产能企业的全部设备需拆除废毁。
■明确去产能“时间表”
《方案》提出,今年11月底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国资委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生产,确保项目产能不转移、不恢复、不新增,并保留产能退出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组织完成对所有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在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国资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同时报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12月上旬,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国资委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们将国家下达的钢铁去产能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设区市、省国资委,落实到企业,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2016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福建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建立工作跟踪考核机制。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地2016年度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检查相关地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相关设区市经信部门、省冶金(控股)公司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项目设备拆除等去产能工作情况,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和解决化解过剩产能的矛盾和冲突,对去产能工作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通报和督查。
■设置5条红线化解过剩产能
《方案》设置了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5条红线。“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坚决关停。”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方案》,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能耗达不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这两类企业如果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则要依法关停退出。
对如何化解过剩产能,《方案》还提出了引导主动退出的意见。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停产、半停产及竞争力差转型升级无望的企业主动退出。对不能整体退出企业中的低效产能,创造条件实施退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过剩产能或低效产能。
对于新增产能,《方案》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能评审批、环评审批、规划许可、生产许可、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严肃问责。”这位负责人表示。
对于退出的钢铁产能,《方案》要求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
■多项政策措施给予支持
《方案》明确,落实奖补资金、落实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妥善安置职工、盘活土地资源等一系列支持钢铁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的政策措施。
在落实税收政策方面,《方案》强调,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各界关注的债务问题,《方案》提出,支持企业债务重组和兼并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企业,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措施。同时完善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优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加快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做到“应核尽核”。
《方案》还指出,支持发行并购债券、绿色债券等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向去产能企业推广运用永续票据、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创新债券品种,重点发挥并购票据、绿色票据等特色债券在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中的作用,为钢铁产能重组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