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法修改还应完善什么?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5-07-17 12:01:20 浏览()次

韩璐

  近年来,全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为我国环境治理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敲响了警钟。在此背景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备受瞩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自2014年12月30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此,笔者以修订草案的增订内容为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增设污染物防治种类,实现综合整治。本次修订草案增设了工业大气、扬尘污染等各类污染源合编为第四章,统称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这一修改符合大气污染治理规律,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污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空气污染物的类型已经发生变化,由过去煤烟型污染转变为复合型污染。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必须摸清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加以防控,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新型污染物的防治措施,符合环境法学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细化区域联动体系,实现联防联治。修订草案增设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从地域上设计了防控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对于联合防治的设计仍有一些需要细化之处,如对于联合防治中的责任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联合防治的具体形式也没有明确,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规范、细化之处。

  第三,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实现标本兼治。此次修订草案专门增设了“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提出雾霾天气发生时的紧急应对措施,以降低雾霾天气可能带来的损害。风险排除是传统环境法的核心,也是新型环境法理论中必须兼顾的原则。新增此章对于及时有效排除雾霾天气所带来的风险,将对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损害降到最小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实现群防群治。笔者认为,在修订草案中应突出公众参与在整个大气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对公众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体现。

  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以英国伦敦烟雾事件的治理为例,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对政府治理雾霾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在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英国政府颁布了《环境信息条例》,明确规定拥有环境信息的公共机构均有义务向公民提供环境信息。英国公民可以援引《自由信息法》直接向政府环保机构索取相关数据,政府环保机构不得拒绝民众要求。除此之外,公民还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估,这成为扩大环境治理影响、提升环境治理成效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突出了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确立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然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却没有更多关于公众参与的内容,仅在第十二条赋予了公众在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中提出建议的权利。

  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公众参与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性的参与和权利保障,如听证权、知情权;二是实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护,表现为司法救济权和环境公益诉讼。

  在传统理论中,针对雾霾天气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公民个人很难获得有效救济,由于雾霾天气的特殊性,侵权上的因果关系很难证明达到了可以救济的标准,并且也难以找到对应的责任主体。

  例如,公民很难以雾霾天气损害了自身的健康权而向法院起诉,即使法院受理,也无法准确找到诉讼的相对方。所以,这就要更注重程序性的权利,在雾霾的成因和源头控制上多设定一些公众参与的保障,间接保障公民在环境中享有的实体权利,这无疑是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约束政府行为最有效的途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