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突发环境事件十分必要。把突发环境事件标准定明确,能够较好解决统计口径不一的问题,对今后全面深入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特征,采取有针对性举措高质量做好环境应急工作大有裨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二条第二款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了界定,即“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对此仔细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突发环境事件应由三个要件构成,一是时间要件,必须是突然发生,而不是长期存在、经常发生或缓慢出现的事件。二是结果要件,事件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要么因环境质量(可能)下降对公众健康财产构成损害,要么直接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要么导致重大社会影响,而非一般性的或非常小的危害后果。三是行为要件,即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如果采取的是常态化措施或无须采取措施的应不在此列。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的环境事件,才应确定为突发环境事件。
实践中,存在困惑较多的是对结果要件的把握。笔者认为,可从空间、时间、数量、影响等多个维度来综合衡量,对那些影响区域不大的、封闭在有限空间内的,持续时间较短的、排放物或泄漏物数量很少且环境毒性较小的,以及未对群众健康或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一般可不列为突发环境事件,可将其定义为影响环境事件,与突发环境事件并列统计。
据此将突发环境事件界定准确,有利于高效利用应急资源,把宝贵的环境应急资源用在刀刃上,避免应急资源被分散浪费。有利于推动精准应急,遏制突发环境事件扩大化、“口袋化”倾向,以便集中精力应真正之“急”,减轻基层无谓负担。有利于厘清应急责任,尽量减少应急情境下的责任泛化或责任行政化现象,促进准确定责问责,为应急工作戴上“紧箍咒”的同时穿上“护身符”。长远看,也有利于统一认识和标准,规范统计口径,避免统计数据失真、底数不清。
作者单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