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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别涛介绍,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制度是中央部署的一项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体系的组成部分,2015年中央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组织在全国7个省份做部分试点。
2017年底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现在经过6、7个年头的试点工作,初步构建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初步体系。
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磋商诉讼的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阶段性的改革任务也全面完成,主要这几个表现:
一是纳入国家法律和地方立法。截止到去年底,民法典和固定废物污染防治法等多部全国性的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和责任形式。另外根据我们不完全的了解,福建、四川等21个省份在地方的立法中纳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立法方面。
二是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文件。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等相关共14家单位,于今年4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这个管理规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综合性和基础性的制度依据和载体,某种意义上带有法规性文件的效力。
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分别印发了案件的审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三是持续探索地方配套制度,在这方面地方进展也很快。截止到去年底,我们了解到各地方共印发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和司法确认以及赔偿的资金管理、修复以及生态修复效果的评估等方面的配套文件402项。
第四是强化督察考核,2021、2022年这两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两次被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中央对省级党委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纳入督察和考核,有力推动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牵头实施生态改革的动力。
天津等29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制度纳入到地方考核,吉林等22个省份纳入了地方督察范围。
五是强化调度和督导,生态环境部作为牵头部门,我们从2020年以来先后连续印发了3批案件线索清单,转交移送地方核查之后按程序办理。
同时生态环境部也直接调度了一批典型和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例如宁夏美利纸业跨省污染的案子,生态环境部指导协调推动。2020年3月份,黑龙江伊春鹿鸣矿业尾矿泄漏污染等重大案件。
同时我们研究制订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10余项技术文件,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总纲等6项标准,同时推动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修复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这是我们做的主要工作。截止到去年2021年底,全国累积办理案件1.13万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这个钱拿过来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700万立方米,地下水116万立方米,地表水3.7亿立方米,林地6000万平方米,农田213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9000万吨。下面介绍四个典型案例。
一是黑龙江伊春鹿鸣矿业尾矿泄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是一起典型的由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案件。2020年3月,这是疫情防控高峰时期,小兴安岭的一个矿区出现了这样的事件。
2020年3月28日,鹿鸣矿业的矿井井架倒塌,发生砂浆泄漏,造成当地河流污染,污染物钼浓度超标。经过鉴定评估,这次突发事件应赔偿的损害总金额是9326万元。
这个案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涉及到两个地级市,因此当地的做法是由省级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和责任方进行磋商,通过磋商之后达成赔偿协议,由鹿鸣矿业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已履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当地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前期工作,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制定磋商方案,否则就很难调查取证了。
应急处置和损害赔偿形成有效联动,这个案子的磋商程序过程清晰完整,鉴定评估科学全面,在磋商协议中还确定了中长期的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修复效果的评估机制,保证修复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个案子是山东南四湖的污染损害赔偿系列案件。这个案件是由检察机关移交线索形成的案子。我这里表示赞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南四湖公益诉讼专案的时候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高盐废水治理措施不落实,超标排放含盐废水等违法行为,因此把这些违法线索移交到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针对33家废水排放量大,而且超标的煤矿企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机制。这个案子是全国首起针对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件。目前已经与13家企业签订了协议,赔偿金额是7.59亿元,与其他企业的磋商工作正在进行中。
当地还通过采取高盐废水项目的提标改造替代,生态环境修复等多种修复赔偿方式的结合,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截至2022年8月,33家企业已经实现了达标的排放。
第三个案子是江西吉安的一个产业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污案。这个案子是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线索。去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江西吉安产业园内部分企业污染严重,园区企业涉嫌长期违法排污,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经过调查监测评估确定,园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周边大气、地表水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共涉及金额达3861万元。今年8月18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在江西的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共同见证下,与承担责任的三家公司签订了协议,由三家公司共同承担3861万。这个赔偿协议已经经过了法院司法确认,并开展了园区的3000多亩耕地,以及周边200多亩耕地的管控和植物修复,后续还将进一步实施河塘沟渠的清理以及修复工程。
第四个案例金额不大但比较特殊。就是江苏南通明鑫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个案子是全国首例探索实行了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成功案例。
2021年12月3日,南通明鑫化工公司在装卸化工燃料过程中发生了泄漏,处置过程中部分废水流入了当地的河流。经过了鉴定评估,造成的损害不到28万元。
到今年3月份,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在海安市检察院的见证下,与责任企业开展磋商、索赔达成一致意见。3月16日签订了磋商赔偿协议,协议金额是33.36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费用是5.77万。总金额不大,但赔偿金额有1/6是惩罚性的赔偿费用,用于开展替代性的修复。当地开展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共购买了60多万尾鱼苗,在当地的环保公益组织和居民共同见证下向河流投放,来改善当地的水生生态的环境。
本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和增殖放流替代修复,都是很好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