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目前各地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领域政策目标、政策工具、政策主体等设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水生态环境政策体系的协同性亟待提高。
面向新发展阶段,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首要目标,以提高相关政策的协同性为导向,以激发有关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开展政策比较评估,强化政策目标引领,综合运用政策工具,动员凝聚各方力量,健全水生态环境政策体系,最大限度汇聚政策合力,为水环境质量与水生态功能的恢复提供有力保障,推动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循环。
在此过程中,需要正确把握若干重要关系。一是不同类型政策间的关系。从涉水生态系统的整体复杂性着眼,统筹考虑涉水资源、生态、环境等类型政策,系统推进水资源节约、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二是不同区域政策间的关系。应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地区间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任务,树立“一盘棋”思想,促进区域间相关政策协调、融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三是不同部门政策间的关系。健全各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在水生态环境政策制定、试点布局、任务统筹、政策执行、考核评估等方面加强合作。四是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在完善顶层设计、强化监督管理、优化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培育市场主体、推行水权和排污权交易、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构建涉水生态产品体系。五是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间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把握科学性、灵活性、创造性,促进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间的良性互动,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为进一步提升水生态环境政策的协同性,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开展政策体系比较与评估。依据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相关规划、方案,结合流域或区域实际,梳理水生态环境政策框架。通过对有关政策进行比较和评估,甄别不同地区政策间、不同类型政策间、单项政策间的区别与联系。分别从流域和行政区域层面发现不同类型政策和单项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提炼关键共性问题,分清问题优先序。在此基础上,提出分阶段的政策体系调整方案,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政策的系统性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二是强化政策目标的引领作用。各地应结合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流域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目标等,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设定明确的约束性目标,突出公众获得感,为衡量保护修复成效提供“标尺”。根据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阶段性任务,设置阶段性目标,切实把各项任务抓好,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确保工作不断深化。
三是综合运用各类型政策工具。综合考虑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主体、工具特性、政策环境等因素,审慎选择、综合运用各类政策工具,并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一方面,提高强制型政策工具(如“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政策)的执行力度,狠抓政策落实环节,有效疏通政策“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更加灵活、协调、创新地运用混合型政策工具(如信息公开与共享、水资源税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和自愿型政策工具(如社会监督、志愿者组织、排污权交易等政策),建立利益相关方收益共享机制,有效调动各方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积极性。
四是有效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设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和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的独立咨询委员会,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考核问责等方面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供科学支撑。合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扩展公众了解和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公示、举报、听证等制度,在制定和完善水生态环境政策的过程中充分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各地应在相关规定中明确需要公众参与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关键环节,规范公众参与的基本程序。同时,建立健全高效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明确规定公众意见采纳标准、意见反馈期限及反馈形式等。
作者单位:张丛林,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杨明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